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工業職業技術學院保密工作管理條例
- 目的:為了保守國家秘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 性質:條例檔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010年頒布)和省、市有關保密工作規定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據法定程式規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嚴格遵守保密法規,確保國家秘密安全,是我院全體師生員工應盡的義務。對違反保密法規、泄密、竊取、出賣和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負有制止、舉報和積級採取補救措施的責任。
第三條院保密工作委員會負責領導全院保密工作;保密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院黨委辦公室,負責對全院保密工作的指導,並負責學院日常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保密範圍
第四條學院保密範圍包括教學、科研、生產、公務活動中產生或承辦的國家秘密和“內部事項”。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不屬於國家秘密,在一定時間內又不宜公開的事項,定為“內部事項”。內部事項雖不屬於國家秘密,但必須嚴格管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擴散。
第五條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和標誌,按國家保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第2號令《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和第3號令《國家秘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標誌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檔案、資料保密
第六條學院黨委秘密檔案、資料的收發、登記、保管、傳閱、清退等工作,由黨委辦公室直接管理;學院行政密件的收發、登記、保管、傳閱、清退等工作,由學院辦公室管理;各職能部門、教學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單位)檔案、資料的收發、登記、保管、傳遞、清退工作。
第七條秘密檔案、資料要準確地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在製作、收發、傳遞、承辦、借閱、複製、保管、清退、移交、銷毀等各個環節,必須嚴格遵守各項保密規定。
第八條向外傳遞秘密檔案、資料應通過機要傳遞。特殊情況確因工作急需攜帶機密、秘密級檔案、資料或密品時,須經檔案、資料或密品管理部門領導批准,辦理登記手續,明確責任,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全全。對攜帶密件、密品的人員應加強教育,嚴明紀律,不準攜帶密件、密品出入公共場所和辦理私事。其中攜帶絕密級的或數量較多的機密、秘密件,須兩人以上同行,專車接送。
第九條承辦、借閱秘密檔案、資料必須及時承辦和清退。工作調動或離退休時,個人承辦、保管的秘密檔案、資料必須及時辦理清退手續,不得個人存放或銷毀。對查無下落的,要及時報告管理部門、院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和學院領導。
第十條絕密級檔案、資料不準複製。未公開的中央各種文稿和領導同志內部講話稿,未經發文機關或本人同意,嚴禁複製。
第四章辦公、信息保密
第十一條各部門(單位)應加強對辦公自動化設備(包括:傳真機、電話機、無線電話機、涉密計算機、複印機等設備)的管理,各類設備必須指定專人操作,專人管理,並制定崗位責任。未經加密的辦公自動化設備,均不得傳輸、存儲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信息、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未經制文單位或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複印、翻印和列印密件。如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制文單位或管理部門領導批准後,才能複印、翻印和列印。複印、翻印和列印的密件按本規定第三章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凡涉及國家秘密和內部不宜公開事項的計算機必須與國際網際網路、校園網以及其他公共網路物理隔離。存儲國家秘密信息的電子載體,應按所存儲信息的最高密級標明密級,並按相應密級的檔案進行管理。存儲在計算機信息系統內的國家秘密信息應當採取保護措施。存儲涉密信息的攜帶型計算機應同涉密檔案一樣管理。
第十四條存儲或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維修應以不泄露國家秘密為原則。當計算機出現故障,廠家上門維修時,管理人員必須在場監督。如需送出維修,必須對硬碟拆卸進行封存保管後,方可送出維修。對硬碟本身故障需送外維修的,應在管理人員監督下進行維修。
第十五條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的電子載體不能降低密級使用,不再使用的電子載體應及時銷毀;維修涉密計算機、製作涉密光碟、銷毀涉密電子載體必須在本單位內部進行或到市國家保密局指定單位,非定點單位不得承擔上述三項工作。
第五章宣傳、會議保密
第十六條擬公開宣傳報導、展出的事項,主(承)辦部門(單位)的領導負責保密審查。凡屬國家秘密事項,除經上級主管業務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批准外,不準利用公開的報刊、廣播、電影、電視、錄像、展覽等進行宣傳報導。
第十七條召開涉密的黨政、科研及其他會議,主辦部門(單位)要根據會議的涉密情況,規定與會人員範圍,明確保密要求。大型的和其他重要的涉密會議,主辦部門(單位)會同保密部門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會議密件應有專人管理,會議結束時要認真清理清退。秘密檔案、資料傳遞、攜帶按本規定第三章辦理。
第十八條凡召開涉密會議,不準使用無線話筒,不準使用非保密本記錄涉密內容,不準將涉密內容向無關人員泄露或擅自擴大傳達範圍。涉密會議不得錄音,如需錄音,須經會議主管領導批准。
第六章保密組織及職責
第十九條學院保密工作委員會在上級保密部門的指導和學院黨委的領導下主管全院保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監督保密法規、規章制度的實施;
(二)依據上級制定的保密法律、法規以及下發的檔案,制定本單位保密規章制度;
(三)召開例會,研究學院保密工作情況,指導、協調、檢查保密制度執行和落實情況。負責提出加強和改進保密工作的措施和意見,向黨政領導會議報告。定期開展對重點部門(單位)和承擔重點項目的部門(單位)進行檢查;組織保密宣傳教育和對專兼職保密幹事進行業務培訓;
(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失密、泄密、竊密事件的查處工作,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五)總結推廣保密工作先進經驗,表彰獎勵保密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向上級保密機關報告學院保密工作情況,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條院保密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是學院保密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代表學院保密工作委員會行使職責。其主要職責:
(一)及時傳達、學習上級保密機關有關保密工作的指示精神,結合學院的實際情況,制定貫徹措施;
(二)依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指導全院檔案、資料、科技、外事秘密事項的確定和調整工作;
(三)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或審批對外科技資料、論文和涉密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專項保密方案及重大事項的宣傳口徑;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保密宣傳教育;對涉密人員進行管理和培訓;
(四)發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時向上級報告,認真進行查處,及時採取補救,把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五)負責保密工作委員會交辦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各部門(單位)保密工作事宜;
第七章獎懲
第二十一條對嚴格執行保密紀律,維護國家秘密有顯著成績的人員,院保密工作委員會將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密件、密品在使用中下落不明,從發現之日起二日內必須報告分管院領導和院保密工作委員會,查無結果的,根據密件、密品的密級情況,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和處理,故意隱匿不報,以致影響查處工作和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保密紀律,發生失泄密事件的個人或部門(單位),根據發生失泄密事件的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後果,院保密工作委員會給予通報批評、學院給予黨政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