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宏章,男,漢族,遼寧瀋陽人,1959年5月生,大學文化,哲學學士學位,副教授,1983年8月畢業於遼寧大學哲學系哲學專業。1976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遼寧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7年5月19日,蘇宏章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宏章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遼寧瀋陽
- 出生日期:1959年5月
- 畢業院校:遼寧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立案偵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歷任瀋陽市東陵區深井子公社知青,遼寧省農機技術鑑定站工作人員,遼寧省委直屬機關工委講師團教員、助教、教研室主任、機關工委黨校副校長。
1995年任遼寧省黑山縣副縣長;
1996年任遼寧省委宣傳部理論處處長;
1998年任遼寧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2000年任遼寧省撫順市委副書記;
2002年03月任遼寧省瀋陽市委副書記;
2011年10月任遼寧省委常委;
2011年11月任遼寧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4月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遼寧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蘇宏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6年4月14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遼寧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蘇宏章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立案偵查
2016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遼寧省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蘇宏章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依法雙開
2016年7月25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遼寧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蘇宏章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蘇宏章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違背組織原則,在民主推薦、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搞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蘇宏章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蘇宏章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7年3月,湖南、黑龍江檢察機關依法對遼寧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蘇宏章涉嫌受賄、行賄案提起公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蘇宏章利用擔任中共瀋陽市委副書記、中共遼寧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7年3月27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遼寧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蘇宏章受賄、行賄一案。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宏章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蘇宏章利用擔任中共瀋陽市委副書記、遼寧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代表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興辦學校、職務晉升、獲得選舉投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996.8097萬元;2010年至2011年,蘇宏章為競選遼寧省副省長、省委常委,先後給予相關國家工作人員金條、美元、購物卡等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10.6949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蘇宏章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蘇宏章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蘇宏章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一審宣判
2017年5月19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遼寧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蘇宏章受賄、行賄案,對被告人蘇宏章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蘇宏章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蘇宏章先後利用擔任中共遼寧省瀋陽市委副書記,遼寧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興辦學校、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996.8097萬元。2010年至2011年,蘇宏章在選舉遼寧省副省級幹部、中共遼寧省委常委換屆中,為獲得推薦並當選遼寧省副省級幹部、中共遼寧省委常委,直接或通過他人給予相關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10.6949萬元。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蘇宏章的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行賄罪,依法應數罪併罰。鑒於蘇宏章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