蘄春縣民政局

蘄春縣民政局

根據國家、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全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全縣民政工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全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蘄春縣民政局
  • 所屬地區:蘄春縣
  • 管理範圍:民政
  • 屬性:政府機關
職責,直屬單位,內設機構,地圖信息,

職責

(一)
(二)負責全縣性社會團體和跨縣(市)、區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負責社會團體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登記;擬定全縣社團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對社會團體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社會團體違法行為;指導各縣(市)、區社團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監督管理和年檢工作;擬定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經省級登記設在我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指導縣(市)、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雙擁優撫法律、法規;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審核工作;負責現役軍人(含武裝警察部隊)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褒揚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五)負責軍隊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承辦退伍軍人變籍的審核申報,中途退役、兵改工的接收、安置、審批工作;組織開展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志願兵的接收安置、住房建設、服務管理;指導軍供站、干休所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縣農村災情的核查上報,救災款物的接收、分配、發放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災民轉移安置,指導災民開發生產自救;負責革命老區發展資金項目審定、申報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城鄉六十年代精簡退職工老職工和特殊對象的救濟工作,指導農村扶貧扶優工作;負責慈善協會和全縣救災捐助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五保對象的供養和農村敬老院建設與管理工作。
(七)負責建立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制度;貫徹實施國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省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微機管理系統和資料庫。
(八)負責全縣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組織開展全縣鄉鎮政務公開工作;組織全縣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村民和居民自治活動,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主管全縣社區建設工作。 (九)負責《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擬定全縣婚姻管理工作政策及規範性檔案;指導各縣(市)、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貫徹實施;擬定全縣收養工作規範性檔案;指導縣(市)、區收養登記工作。
(十)負責《殯葬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擬定全縣殯葬改革政策及規範性檔案;指導縣(市)、區殯葬改革工作。
(十一)負責研究和擬定全縣行政區域發展規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有關行政區劃工作;負責縣(市)、區、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的審核及申報工作;指導各縣(市)、區行政區劃和勘界工作;負責全縣市際和縣際行政域邊界勘界。承辦市際和縣(市)、鄉(鎮)、辦事處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十二)貫徹實施地名管理法規;負責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地名標誌設定與管理工作。
(十三)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企事業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指導福利事業的服務管理工作;依法保障收養對象的合法權益;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審核和業務管理。
(十四)負責全縣福利企業的管理、監督、審批和資格認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保護社會福利企業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十五)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導外縣(市)收容遣送和保護救助流浪兒童工作。
(十六)指導全縣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負責市區福利彩票銷售和福利資金的分配、使用;負責全縣電腦福利彩票投注站審核、報批與管理。
(十七)代管蘄春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直屬單位

低保局
軍休所
福利院
殯管所
救助站
光榮院
烈士陵園
八里福利院
婚姻登記
優撫醫保辦
救災物資儲備中心

內設機構

局辦公室
政工股
農救股
募捐辦
計財股
基政股
社團股
福事股
軍地兩用人才培訓中心
區劃地名股
優撫股
群工站
婦女辦
計生辦
綜治辦
監察室

地圖信息

位置:漕河一路238號

地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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