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邪是指由藥物偏性或運用不當所產生的一種致病因素。藥物偏性包括四氣、五味、升降浮沉,有毒無毒等方面。各種藥物都有一定的偏性、藥物治病就是利用這一偏性,所謂“補偏救弊”。
“藥邪”,是指由藥物偏性或運用不當所產生的一種致病因素。藥物偏性包括四氣、五味、升降浮沉、有毒無毒等方面。各種藥物都有一定的偏性,藥物治病就是利用這一偏性,所謂“補偏救弊”。張景岳云:“氣味之正者,穀食之屬是也,所以養人正氣。氣味之偏者,藥餌之屬是也,所以去人邪氣。其為故也,正以人之為病,病在陰陽勝耳。”所以,不問機體偏勝情況,也不問藥物的偏性如何,濫用藥物,或者不適當地多服、久服,都會有損於機體的健康。
“藥邪”一詞的提出 “藥邪”首見於《儒門事親卷六·十形三療一·痿四十七》,書中記載:“宛丘營軍校三人,皆病痿,積年不瘥。腰以下腫痛不舉,遍身瘡赤,兩目昏暗,唇乾舌燥,求療於戴人,戴人慾投瀉劑,二人不從,為他醫溫補之藥所惑,皆死。其同疾有宋子玉者,俄省曰:彼已熱死,我其改之。敬邀戴人,戴人曰:公之疾,服熱藥久矣,先去其藥邪,然後及病邪,可下三百行。”張子和明確提出了“藥邪”一詞,發展了“藥邪”致病論,豐富了病因學的內容。
歷代醫家對“藥邪”的認識 《周禮·天官》云:“醫師聚毒藥以共醫事。”《素問·髒氣法時論》云:“毒藥攻邪,五穀為養,五果為助……”“毒藥”這一概念,反應了古人一方面對藥物偏性已有所認識,而另一方面還不能很好利用。《禮記·曲禮》載:“君有疾飲藥,臣先嘗之。親有疾飲藥,子先嘗之。醫不三世,不服其藥。”由此可見,服藥在當時是件很危險的事。
《神農本草經》提出了藥物“有毒”、“無毒”的區分,以此將藥物分為上、中、下三品,並對三品藥與毒性的關係作了論述:“上藥無毒,多服久服不傷人;中藥無毒有毒,斟酌其宜;下藥多毒,不可久服。”可見,當時人們對藥物毒性的重視。但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古人對“藥邪”的認識不夠充分,錯誤地認為上品藥“多服久服不傷人”。
《內經》對“藥邪”的認識較《神農本草經》有了很大的進步。《素問·五常政大論》云:“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無毒,固宜常制矣。大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無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養盡之,無使過之,傷其正也。”這說明《內經》已認識到藥物作用的兩重性,有毒藥物要嚴格控制,無毒藥物也不能盡劑,從而避免了因藥物久用傷及正氣或有毒藥物積蓄體內而為“藥邪”。
隋代巢元方在《諸病源候論·服藥失度候》中云:“凡合和湯藥,自有限制,至於圭銖分兩,不可乘違,若增加失宜,更生它疾。其為病也,令人吐下不已,嘔逆而悶亂,手足厥冷,腹痛轉筋,久不以藥解之,亦能致死。”書中還詳細記述了毒性藥物運用失誤所致嚴重症候,“凡藥物雲有毒,及有大毒者,皆能變亂,於人為害,亦能殺人……若毒重者,亦令人發病時,咽喉強直而兩眼疼,鼻乾,手腳沉重,常嘔吐,腹里熱悶,唇口習習,顏色乍青乍赤,經百日便死;其輕者,乃身體習習而痹,心胸涌涌然而吐,或利無度是也。”
唐代孫思邈著《備急千金要方》,重申《神農本草經》所謂處方配伍“當用相須、相使者良,勿用相惡、相反者”的原則,並列述赤石脂、陽起石、麥門冬、附子、牛膝等多種藥物之配伍禁忌,載於卷首《序例·用藥》。
宋《聖濟總錄·雜療門》專列“中藥毒”一項,其中不僅包括金石藥中毒,其它如烏藥、附子、巴豆、甘遂、大戟、藜蘆、蜀椒、羊躑躅以及半夏、杏仁、桔梗等藥引起的中毒,亦載錄其間。《洗冤錄》總結了歷代中藥中毒的診斷方法,如“砒霜野葛者,得一伏時,遍身發小瘡作青黑色,眼睛聳出,……腹肚膨脹……十指甲青黑”,“驗服毒(砒霜)用銀釵”。
宋金時期,醫界盲目濫用溫熱燥藥治病,病家喜溫而惡寒、喜補而惡瀉,流弊深重。張子和在《儒門事親》中專著《補論》及《推原補法利害非輕說》二論,針砭時弊,強調“養生當論食補,治病當論藥攻”,並從妄進熱藥為補、妄以補法治病和中藥久服必有偏勝三方面剖析了當時的“藥邪致害”情況。張氏認為,“平補、峻補、溫補、寒補、筋之補、房室之補”等六法“若施之治病,非徒功效疏闊,至其害不可勝言者”,“凡藥有毒也,非止大毒,小毒謂之毒,雖甘草、苦參不可不謂之毒,久服必有偏勝。氣增而久,夭之由也。”
元代羅天益所著《衛生寶鑑》一書,卷首專設《藥誤永鑒》二十五篇,就用藥失誤之弊端進行系統、詳盡的論述。羅氏進一步強調“無病服藥”損傷正氣,“用藥無據反為氣賊”論,以臨證病案為例,告誡醫者論病施治必須要詳審脈證,據病用藥,不得妄施。此外,如《瀉火傷胃》、《妄投藥戒》、《戒妄下》、《輕易服藥戒》等篇,資料頗詳實,較大程度上豐富了祖國醫學對“藥邪”危害的認識。
明代李時珍明確地將有毒無毒藥物區別開來。在《本草綱目》所載1892種藥物中,性味下標明毒性者有350種之多;另一方面,標註毒性的藥物又有“大毒”、“有毒”、“小毒”、“微毒”之別。觀其中所載誤藥與中毒案例10餘例,又有“有毒之毒”、“無毒之毒”和“合用之毒”的區分,較之以前本草學著作已有很大進步。《景岳全書》亦云:“然毒藥雖有約制,而飲食亦貴得宜,皆不可使之太過,過則反傷其正也。”
清代徐靈胎主張用藥要平淡,指出“雖甘草、人參誤用致害皆毒藥之類也”。在《神農本草經百種錄·人參》中,徐氏除對其性味功用夾注外,還有大段注文以匤時弊,“今醫家用參,救人者少,殺人者多……”“醫家不論病之已去未去,於病久或體弱或富貴之人,皆必用參,一則過為謹慎,一則藉以塞責。而病家亦以用參為盡孝之道,不知病未去用參,則非獨元氣不充,而病根遂固,諸藥罔效,終無愈期,故曰殺人者多。”
清代凌奐著《本草害利》,書中蒐集古今名醫關於“藥邪”的論述,主要有藥物本身性能之害、使用不當之害、炮製不當之害和採收不當之害四個方面。凌氏辯證地認識藥物的利弊,對“藥邪”有深刻的認識,“凡藥有利必有害,但知其利不知其害,如衝鋒於前,不顧其後也”,“遂集各家本草,補入藥之害於病者,逐一加注,更曰《本草害利》。欲求時下同道,知藥利必有害,斷不可粗知大略,辨證不明,信手下筆,枉折人命。”可以說,《本草害利》是“藥邪”理論的集大成之作。
由以上歷代醫家對“藥邪”的認識,可窺“藥邪”理論發展之一斑。從最初對藥物的畏懼到對藥物有毒、無毒的區分,直至辨證地認識藥物的利弊,古人對“藥邪”的認識日趨成熟。但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其認識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一是古代本草所記載或涉及的毒性大多是急性毒性,亞急性和慢性毒性記載很少;二是有毒無毒的確定和毒力的分級多沿習歷代實踐經驗,缺乏客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