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印條款

亦稱“中英會議藏印條款”、“藏印議訂附約”、“藏印續約”。為1890年(清光緒十六年)《藏印條約》的附加條款。英國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1893年12月5日清政府參將何長榮和英國政務司保爾(Alfred Wallis Paul,1847—1912)在大吉嶺簽訂。共12款。主要內容:(1) 開放亞東為商埠,許英商自由貿易,準許英國派員駐紮;(2) 亞東自開放日起,五年內藏印貿易互不收稅;(3) 限制中國西藏人民在哲孟雄(錫金地區)的傳統遊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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