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
人物履歷
1977年高中畢業後,在李官橋聯中教國中物理。
1980年前後,聯中撤銷國小,包括薛官橋村在內的六個村設立國小,薛鳳起也回到薛官橋村國小擔任校長,同時擔任五年級語文老師。
1986年,長垣縣教育局正式發文任命薛鳳起擔任校長,同年,薛鳳起入黨。
1991年,薛鳳起脫產到長垣縣教師進修學校進修的第3年,4月份,他報考了河南省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的考試,5月份即收到教師進修學校口頭通知,他考試合格,在教師進修學校進修結束後,就可以到汲縣(現衛輝市)師範學院強化培訓3個月,在結束後就能正式成為公辦教師。
人物事件
1991年6月7日上午,牛素梅在村南的小橋橋洞中找到了薛彩芳的遺體,“她露出來一隻腳,身子其他部位被泥水壓著”。現場勘查筆錄顯示屍體已高度腐敗,呈巨人狀。6月8日晚,薛官橋村召集黨員開會,要求村里黨員都要配合公安對此事的調查,無論什麼時候敲門,都要開門。薛鳳起在6月10日凌晨1點多被警方抓走了。
1991年6月10日中午前後,薛鳳起被送進長垣縣看守所。幾天后,他又被提到刑警隊,要他說出在什麼地方還藏了什麼東西,“我不知道,他們就又開始打我,但我還是說不出他們要我說的內容,牛局長就蹲在我跟前,很急的說:薛鳳起,人家走路的能把薛彩芳的鞋放那么遠嗎?”他稱,因受不了毆打,便按照他們的思路招認在麥地藏鞋。他不知道鞋的具體樣式、顏色,又被打,直到猜對才結束。
1993年2月21日,長垣縣檢察院以強姦婦女、故意殺人罪將薛鳳起起訴到長垣縣法院。庭上,薛鳳起拒不承認指控,其辯護人也成認定薛鳳起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993年4月26日,長垣縣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薛鳳起犯故意殺人罪,判刑15年,犯強姦婦女罪,判刑10年,合併執行20年。兩獲死刑後改判死緩。
新鄉市中院於1993年12月23日作出裁定,認為此案依法不屬於長垣縣法院管轄,裁定撤銷前述判決,由新鄉市中院一審。新鄉市檢察院的起訴取消了強姦婦女罪,指控薛鳳起在1991年6月1日上午9時許,尾追本村女學生薛XX至本村南一小橋處意欲強姦,該女不從,薛鳳起便將該女推進麥地,捺翻在地,後恐其喊叫罪行敗露,急用雙手掐住該女的脖子,將該女掐死。新鄉市中院認定了檢察院的指控,“犯罪事實有現場勘查筆錄、現場提取的物品、屍檢報告及證人證言所證實,被告人薛鳳起亦曾供述在卷”。對於薛鳳起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沒有作案時間,要求依法宣告無罪的請求證據不足,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採納。
1996年5月16日,新鄉中院第一次做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薛鳳起死刑。薛鳳起又抗訴,河南省高院於1996年7月22日以原判事實不清為由,將此案發回重審。
1996年12月22日,新鄉市中院第二次做出一審判決,依然判處薛鳳起死刑。薛鳳起再次抗訴,河南省高院於1997年4月25日又以原判決認定薛鳳起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
1998年12月18日,新鄉市中院第三次做出一審判決,改稱“鑒於本案具體情況”,判處薛鳳起死緩,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萬元。薛鳳起繼續抗訴。河南省高院於1999年6月4日以此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足以認定”,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16年1月底給河南省高院、高檢正式遞交了申訴書,要求河南省高院撤銷新鄉市中院在1998年12月以故意殺人罪判其死緩的判決,以及河南省高院於1999年6月做出的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並對此案啟動再審,理由是其沒有作案時間、未殺人,有罪供述系遭刑訊逼供所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