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介,犯罪事實,從輕處罰,
個人簡介
薛維林,男,漢族,1966年10月生,中共黨員,內蒙古師範大學政教專業函授大學學歷。曾任巴彥淖爾盟臨河市市委常委、副市長,巴彥淖爾市建設委員會主任,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委副書記、代區長。2011年2月任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委副書記、區長。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原區長薛維林被控受賄293萬元案,2012年7月12日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薛維林當庭表示不抗訴。
犯罪事實
被告人薛維林曾任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區委常委、副區長,巴彥淖爾市建設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被告人薛維林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移交包頭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薛維林原系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2007年夏至2011年春節前,薛維林利用自己擔任臨河區副區長、巴彥淖爾市建委主任、臨河區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請託人財物現金人民幣257萬元、房屋一套(折合人民幣36.0422萬元),總計人民幣293.0422萬元。2011年8月,薛維林主動向內蒙古自治區紀委投案,並將贓款全部上交。
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薛維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多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293.042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條、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犯罪後,被告人薛維林主動向內蒙古自治區紀委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