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昇旗,男,漢族,1962年10月生,內蒙古四子王旗人,研究生學歷,1979年12月參加工作,1983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能源發電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21年1月,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薛昇旗涉嫌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3.04——1987.12,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電業局西蘇電廠辦公室幹部;
1987.12——1991.09,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蘇尼特右旗供電局辦公室主任;
1991.09——1994.02,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蘇尼特右旗供電局副局長;
1994.02——1995.10,內蒙古自治區二連浩特供電局局長(其間:1995.08——1997.07,兼任內蒙古自治區二連浩特市市長助理);
1995.10——1997.10,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電業局副局長;
1997.10——1998.07,內蒙古自治區包頭供電局掛職副局長(其間:1997.08——1999.12,在中央黨校領導幹部本科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8.07——2002.07,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機關事務管理局(勞動服務公司)副經理、經理;
2002.07——2003.06,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室副主任兼機關事務管理局主任;
2003.06——2004.05,內蒙古康遠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其間:2003.11——2005.11,在澳門科技大學工商企業管理專業攻讀碩士研究生);
2004.05——2006.08,內蒙古準大發電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2006.08——2008.08,內蒙古能源發電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08.08——2009.05,內蒙古能源發電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2009.05——2014.07,內蒙古國電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其間:2009.06——2010.07,在中國國電集團公司掛職任總經理助理;2007.07——2011.12,在武漢理工大學工程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攻讀博士研究生);
2014.07——2020.05,內蒙古能源發電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3月20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內蒙古能源發電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薛昇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20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名免去:薛昇旗的內蒙古能源發電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職務。
2020年7月9日,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鑒於薛昇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通知精神,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及有關規定,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免去薛昇旗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職務,撤銷其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依法雙開
2020年10月24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能源發電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薛昇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薛昇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大型國有企業的負責人,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大搞封建迷信活動;利用職權或職務上影響,違規調任職工,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違規截留國有資金,對下屬企業疏於管理,造成國有資金重大損失;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大搞權錢交易,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私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國有財產。
薛昇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薛昇旗開除黨籍處分;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內蒙古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21年1月,內蒙古能源發電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薛昇旗(正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赤峰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薛昇旗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赤峰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薛昇旗利用擔任內蒙古準格爾大飯鋪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內蒙古能源發電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內蒙古國電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內蒙古能源發電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利用擔任內蒙古國電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