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縣城市管理局是蕭縣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蕭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城市管理方面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綠化、城市防洪、城市供水、供熱、污水處理、燃氣管理等建設管理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發展戰略、改革方案和中長期規劃、年度建設維護計畫,並組織實施。
2、負責城區建設性、經營性臨時占道管理;負責城區主要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或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的審批。
3、負責城市公廁、垃圾中轉站等環衛設施的建設、管理;負責城區主次幹道的清掃保潔以及生活、建築廢棄物的排放和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
4、負責城市廣場、水域(河道、水塘)、道路、橋樑、給排水管網、路燈等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城市基礎設施的有償使用和相關行業有償服務的管理工作;依法承辦市政基礎設施的占用、挖掘審批和排水許可證的發放等工作。
5、負責各類廣告牌、標牌、招牌、櫥窗、燈箱、電子螢幕、霓虹燈、條(橫)幅、氣球、宣傳諮詢點及車體廣告等戶外裝飾的市容管理。
6、負責城市園林、綠地的建設管理及城市規劃區綠化工作;依法承辦園林綠地占用和樹木砍伐、移植審批工作;負責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7、負責城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生產生活供水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污水處理工作。
8、負責城市供熱、燃氣行業的管理工作,依法承辦經營資質審批工作。
9、負責城市基礎設施的有償使用和相關行業有償服務的管理工作。
10、負責城區內“門前三包”工作。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
1、行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對影響市容市貌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行使城市綠化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損壞城市樹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和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未經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擅自填埋具有調蓄功能的城市河塘的;在城市防洪設施保護範圍內擅自設定建築物、構築物等損害城市防洪設施的;擅自占用、拆除、改動、遷移城市照明設施的;未經批准在橋樑、道路、路燈上敷設管線、設定廣告牌或者其他懸掛物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規定補辦批准手續的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5、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對環境污染危害較小、通過直觀判斷即可認定的或者實施一次行政處罰可糾正的,依法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實施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實施行政處罰。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8、行使城市公用事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危害、損害城市供水、供熱、燃氣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9、行使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三)、其他方面
1、管理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統籌安排由財政劃撥到本部門的經費,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統計年報匯總工作。
2、負責受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投訴、應訴工作;查處執法人員違紀行為,對處罰不當和應受理而未受理的行為作出改正或直接查處。
3、指導全縣建制鎮相關部門的業務工作。
4、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員編制
蕭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事業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股級領導職數6名。
現任領導
局長:董長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