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無償獻血實施細則

《蕪湖市無償獻血實施細則》已經2021年3月23日蕪湖市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蕪湖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4月12日印發,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無償獻血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2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本市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採血、供血和醫療臨床用血活動。
第三條 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以放寬至六十周歲。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規劃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無償獻血工作,負責審定和下達年度獻血計畫,將獻血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市年度獻血計畫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本轄區內獻血工作的宣傳、動員、組織和落實,做好獻血屋設定等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的有關單位和公民參加獻血,落實年度獻血工作目標。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委員會是獻血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並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獻血宣傳,將獻血知識納入公共衛生健康教育;
(二)制定年度獻血工作計畫草案,並督促計畫的實施;
(三)指導應急獻血隊伍的管理;
(四)負責根據國家制定的采、供血及醫療臨床用血的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範,對於轄區內采供血機構和各醫療單位進行管理和監督;
(五)做好固定獻血屋、流動採血車停放地點的設定規劃和實施工作;
(六)負責對采供血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教育部門負責將獻血知識納入健康教育內容,指導學校開展獻血知識宣傳教育。
司法行政部門、科學技術部門以及科學技術協會負責將無償獻血納入普法、科普教育內容。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為獻血屋建設、採血車停放、獻血公益廣告設定提供支持。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獻血相關工作。
紅十字會、市總工會、市共青團、市婦聯等民眾團體組織,依法積極開展無償獻血活動。
蕪湖軍分區負責協調駐蕪部隊參與獻血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無償獻血的社會公益宣傳。
第七條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獻血人次、服務區域、醫療資源配置和交通條件等情況制定獻血屋設定規劃,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獻血屋設定規劃,在本轄區範圍內各建設一個獻血屋。
獻血屋應當設定在人流相對密集、安全的區域,並且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具體設定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血站採血需要,確定流動採血車停放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阻礙、干擾獻血屋的設定和流動採血車的停放,不得干擾和防礙流動採血車的正常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保障送血車優先通行,為流動採血車的停放提供便利條件。
第九條 血站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負責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公益性組織。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血站建設,保障采供血工作正常運行。
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和良好的服務,並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採血、供血信息公開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公開獻血屋(車)的服務時間,地址和聯繫方式及血液庫存狀態等信息;
(二)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範採血、供血,保證血液質量;
(三)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並依法保護個人信息;
(四)對採集的血液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發放;
(五)血液的檢測、分離、包裝、儲存、運輸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要求;
(六)開展醫療用血的業務指導;
(七)開展血液相關的科研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應當根據全市的醫療臨床用血需求量和公民人數,制定本市的年度獻血工作安排,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給縣(市)區人民政府。
縣(市)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獻血工作安排,制定本縣(市)區年度獻血工作安排,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至各單位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包括中央、省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單位,下同)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保證單位獻血任務的完成。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每年動員和組織本轄區的適齡健康公民參加獻血。
國家機關應當動員、組織本機關適齡的工作人員參加獻血,每年7—8月定為公務員獻血月。
高等學校和其他學校應當動員、組織適齡師生在校期間獻血,並支持血站進入校園開展獻血活動。
現役軍人的獻血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鼓勵公民捐獻單採血小板等成分血和造血幹細胞;鼓勵稀有血型的公民積極獻血。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高等院校組建獻血志願服務組織;鼓勵公民參加獻血志願服務組織。紅十字會應當依法招募獻血志願者參與獻血宣傳、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 有工作單位的公民獻血,可以由所在單位組織進行,也可以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獻血,現場登記所在單位,計入單位年度完成獻血目標數。
無工作單位的公民獻血,可以由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進行,也可以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直接向居住地的采供血機構登記獻血,其獻血量計入所在地區的年度完成獻血目標數。
公民可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直接到采供血機構設定的採血點或者流動採血車獻血。
外國公民和境外居民可以憑有效身份證件在本市參加獻血,並依法享受有關待遇。
第十三條 血站應當告知獻血者獻血的注意事項和獻血者享有的權利,為獻血者做好採血檢測服務保障等工作,提供營養餐和紀念品。
血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捐獻單採血小板、稀有血型獻血者適當的補貼。
第十四條 獻血者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如實提供與自身健康相關的信息,及時告知所獻血液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獻血者獻血後,由血站依法頒發《無償獻血證》。有關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貼和休息時間。
對完成年度獻血任務的單位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市獻血辦出具獻血任務完成證明。
獻血者不得將本人獻血享受待遇的相關憑證轉借給他人使用。
第十六條 在本市獻血的獻血者及直系親屬,在同等條件下,醫療機構應當保障其享有優先用血權利。
第十七條 在本市獻血1000毫升(含)以上,本人可以終生免交國家規定的血液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臨床用血費用;不到1000毫升,本人臨床用血享受2倍獻血量免交規定的費用。直系親屬臨床用血,按照獻血者獻血類型及獻血量等量免交規定的費用。
符合免交臨床用血費用條件的,可以在就診醫療機構核銷臨床用血費用;就診醫療機構不具備核銷條件的,可以攜帶相關用血憑證到中心血站或者通過網上申請報銷臨床用血費用。
高等學校學生參加獻血或者成功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可以享受學校德育學分考核加分。
第十八條 在本市獻血十次以上的獻血者免交公立醫療機構普通門診診查費、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一)獻血者在本市獻血十次及以上的;
(二)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獻血宣傳、動員、組織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保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發生醫療臨床用血供應緊張、突發事件需要應急用血或者因可預見的重大事件需要緊急備血時,應當分級發布預警,啟動應急回響措施,動員和組織公民緊急獻血。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獻血隊伍,在需要應急用血或者血液不足時,組織動員應急獻血人員獻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委員會應當做好技術、服務、安全保障。血站應當做好應急獻血隊伍的技術指導工作及血液採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各種方式,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經血液途徑傳播疾病的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每年有計畫地開展獻血公益宣傳。
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運輸工具的廣告刊播介質,應當定期刊播獻血公益廣告。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科學、合理用血,加強臨床用血管理,保障臨床用血安全。
鼓勵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推行自體輸血等新型醫療技術,採用血液保護和患者血液管理等方法,提高科學用血水平。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臨床用血的需要,制定臨床用血計畫,並報血站進行備案。
在供血情況發生變化時,血站有權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計畫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臨床輸血技術規範,積極推行成分輸血和自體輸血,保證醫療質量輸血安全。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採集血液;
(二)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
(四)利用他人的無償獻血證牟利;
(五)僱傭他人獻血、冒名獻血;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未完成年度獻血工作的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公民獻血領導小組要求限期完成。獻血工作完成情況作為推薦申報文明單位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獻血次數,以全血兩百毫升或者單採血小板一個治療單位為一次計算。
第三十條 本細則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蕪湖市無償獻血實施細則》(蕪湖市政府令〔2000〕12號)自2000年6月7日起開始實施,已執行期滿,相關政策已不適用。《細則》實施以來,為全市無償獻血工作的推進和人民民眾的健康保障發揮了巨大作用。為進一步完善《細則》,推進全市無償獻血可持續健康發展,保障全市廣大人民民眾臨床用血安全和需求,我委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合肥市獻血條例》等其它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原《細則》進行了重新修訂。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結合我市實際,從我市無償獻血工作的組織、發動、宣傳、招募、考核,以及各單位、部門的職責、公民獻血以後的優惠政策及表揚辦法、無償獻血的應急保障預案等原則制定本辦法,從而切實保障臨床用血需求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
三、制定過程
2020年3月,蕪湖市中心血站起草了《蕪湖市無償獻血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報蕪湖市衛健委初審。
2020年4月蕪湖市衛健委向各縣(市)區、市委組織部、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規劃局、市城管局等相關單位徵求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第二稿。
2020年11月報送司法局審查。
2021年1月26日市司法局書面徵求各開發區、各縣市區,市人社局、文明等市直、駐蕪單位意見,相關修改意見均已吸納完善。
2021年3月23日市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四、工作目標
通過完善獻血工作管理體制;強化采供血及臨床用血管理以及健全對獻血者的關愛和對獻血工作的激勵保障。從而保證本市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五、主要任務
《蕪湖市無償獻血實施細則》明確了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無償獻血工作方面的職責,對規範采供血秩序、保障無償獻血和臨床用血安全等提出明確要求,制定和完善了采供血保障激勵措施,為新形勢下蕪湖市無償獻血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1、強化政府作用,進一步細化各級人民政府在無償獻血工作方面的職責。一是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無償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無償獻血工作,並將獻血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二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委員會是獻血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並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三是明確了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科學技術部門、城市管理部門、紅十字會、宣傳、教育等部門的職能職責。形成政府領導、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獻血工作新格局,不斷強化政府責任,加大無償獻血宣傳工作。
2、強化對獻血者愛心奉獻善舉的鼓勵激勵。無償獻血者為了挽救他人生命,自願將自身健康血液無私奉獻而不求回報,應當贏得全社會的尊重。加大對獻血者的關愛和激勵,有助於增強獻血者的榮譽感,激發公眾的獻血積極性,營造獻血光榮、我要獻血的良好社會氛圍,對弘揚無私奉獻精神、引領社會互助風尚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一是明確了獻血者優先用血權利,《細則》規定“在本市獻血1000毫升(含)以上,本人可以終生免交國家規定的血液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臨床用血費用;不到1000毫升,本人臨床用血享受2倍獻血量免交規定的費用。直系親屬臨床用血,按照獻血者獻血類型及獻血量等量免交規定的費用。”進一步激發獻血熱情,切實保障獻血者權益;二是增加對獻血十次以上者的獎勵。《細則》規定“在本市獻血十次以上的獻血者免交公立醫療機構普通門診診查費、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
3、保障采供血機構基礎性建設。隨著蕪湖市城市規模擴大以及區域規劃的調整,獻血屋的設立要按需要相應調整,《細則》規定“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獻血人次、服務區域、醫療資源配置和交通條件等情況制定獻血屋設定規劃,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獻血屋設定規劃,在本轄區範圍內各建設一個獻血屋。獻血屋應當設定在人流相對密集、安全的區域,並且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具體設定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4、強化了采供血及臨床用血管理。血液是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隨著醫改的不斷深入和民眾就醫需求逐步釋放,臨床用血需求逐年增加,科學、合理用血,杜絕血液資源的浪費至關重要。一是不斷完善獻血用血管理制度,建立醫療臨床用血應急保障機制。《細則》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保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發生醫療臨床用血供應緊張、突發事件需要應急用血或者因可預見的重大事件需要緊急備血時,應當分級發布預警,啟動應急回響措施,動員和組織公民緊急獻血。”“血站應當做好應急獻血隊伍的技術指導工作及血液採集工作。”二是強化臨床合理用血。《細則》規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臨床輸血技術規範,積極推行成分輸血和自體輸血,保證醫療質量輸血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共同做好無償獻血工作,落實年度獻血工作目標,並將獻血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對未完成年度獻血工作的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公民獻血領導小組要求限期完成。獻血工作完成情況作為推薦申報文明單位的參考依據。
二、建立醫療臨床用血應急保障機制,強化臨床合理用血。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應急獻血隊伍,在需要應急用血或者血液不足時,組織動員應急獻血人員獻血。衛生健康委員會做好技術、服務、安全保障。血站做好應急獻血隊伍的技術指導工作及血液採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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