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蕪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0月24日蕪湖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蕪湖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11月9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9日
  • 發布單位:蕪湖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質量強市戰略,完善政府質量獎勵制度,規範蕪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揚質量領域先進事跡和工匠精神,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服務蕪湖“四個名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皖政〔2018〕2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質量獎是由蕪湖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全市最高質量榮譽,授予對象為實施卓越績效管理並在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方面,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組織(包括企業和其他組織)。
市政府質量獎設“市政府質量獎金獎”和“市政府質量獎銀獎”兩個獎項,按規定開展評選。
第三條 每屆市政府質量獎金獎獲獎組織不超過5個(中小微企業不少於1個)。其中,製造業組織不超過3個,服務、工程建設、醫療、教育等行業的組織不超過2個。
市政府質量獎銀獎獲獎組織不超過8個(中小微企業不少於2個)。其中,製造業組織不超過5個,服務、工程建設、醫療、教育等行業的組織不超過3個。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由組織自願申請,按照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程式,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標準、好中選優、寧缺毋濫,申報及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為確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設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評審會辦公室),負責評審會日常工作及組織開展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評審會辦公室主任。
評審會由權威學者、組織管理者、行業代表等質量專家和政府其他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審會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聯繫質量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其他委員由市直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質量專家擔任。
第六條 評審會負責組織、推動、指導和監督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開展,審定評審會議事規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規則,審定候選名單以及研究、決定評審期間其他有關重大事項。
第七條 評審會辦公室負責起草、修訂評審會議事規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規則等重要檔案;負責審定每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方案;建立評審專家庫,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等;負責市政府質量獎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查,獲獎組織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委託社會組織(以下稱評審機構)實施。評審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質量科研或者高技術服務的法人組織;
(二)具備相適應的資格能力及相關領域業務經歷;
(三)有具備資格的評審人員。
評審機構在評審會辦公室指導和監督下開展評審工作。評審機構對其工作的規範性和公正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市政府質量獎採取專家評審方式,由評審會辦公室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評審專家應具備較高的法律、政策、專業水平和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公道正派、廉潔自律,嚴格遵守保密制度。組建評審組時應遵守利害關係迴避原則,不得存在受僱、任職於受評單位或其內設、隸屬、業務往來單位以及競爭對手單位等情形。
評審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專家評審組開展當年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當年評審工作結束,專家評審組自動解散。
第十條 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本行業內組織的市政府質量獎培育、發動、推薦和推廣工作。
第三章 評審標準
第十一條 市政府質量獎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為依據,主要對申報組織近3年上述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評審。醫療和教育行業參考醫療、教育卓越績效實施指南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市政府質量獎金獎獲獎推薦名單應當是總得分達到600分(總分10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組織。參加評審的組織總得分均未達到600分的,該年度獎項空缺。
市政府質量獎銀獎獲獎推薦名單應當是總得分達到55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組織。參加評審的組織總得分均未達到550分的,該年度獎項空缺。
第十三條 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發展,適時修訂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評審規則,並持續改進。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並正常運營3年以上;
(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自主創新能力強,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企業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本市領先地位(按申報組織類型排名);從事非贏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
(三)建立並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導入卓越績效管理制度並運行3年以上,具有顯著的質量效益;
(四)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五)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組織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持續改進效果強;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五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評審申請: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政策;
(二)近3年內有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有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三)近3年內因申報組織責任導致的顧客、員工、供應方、合作夥伴、社會組織或公眾對其重大有效投訴,並出現重大負面輿情的;
(四)近3年國家或省、市級質量監督抽查(檢查)不合格的;
(五)近3年記憶體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
(六)近3年內發生虧損;
(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等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八)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申報及評審程式
第十六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及評審程式包括:發布通告、申報推薦、資格審查、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審議表決、社會公示、批准公布。
第十七條 評審會辦公室通過網站或市級主要新聞媒體發布申報通告,公布本年度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事宜。
第十八條 申報組織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如實填寫《蕪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表》,並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由市有關部門、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行業協會推薦。縣市區(開發區)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享有優先推薦權。
第十九條 評審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合法生產經營及信用等情況和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進入材料評審。
第二十條 受評審會辦公室委託,評審機構組織專家評審組開展材料評審工作,並形成材料評審報告。
評審會辦公室根據材料評審報告,按照得分高低順序,確定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書面反饋材料評審報告。
第二十一條 受評審會辦公室委託,評審機構組織專家評審組開展現場評審工作,形成現場評審報告,並提出申報組織的優勢和可改進機會,由受審組織確認。
專家評審組向評審會辦公室提出市政府質量獎金獎和市政府質量獎銀獎候選組織建議名單,經評審會辦公室審議後報評審會審定。
第二十二條 評審會對候選組織建議名單進行審議表決,確定擬授獎組織名單。
第二十三條 評審會辦公室將擬授獎組織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評審會辦公室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報告提交評審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 評審會將經公示通過後的擬授獎組織名單,報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章 激勵及經費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金獎、市政府質量獎銀獎的組織,分別給予100萬元和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並頒發證書、獎牌。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獎勵經費安排按政府獎補政策兌付要求執行,評審工作經費納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部門預算。
第二十七條 獎勵經費套用於激勵獲獎組織,支持其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質量素質提升等。
第二十八條 原則上政府質量獎需要逐級申報,對已獲得中國質量獎(含提名獎)、省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市政府質量獎金獎(含往屆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不得重複申報市政府質量獎金獎、銀獎。
對已獲得市政府質量獎銀獎的組織,再次申報仍評定為市政府質量獎銀獎的,不占用當年度獎勵名額,只頒發證書和獎牌,不再頒發獎金。
第二十九條 為鼓勵獲獎組織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國家、省級質量榮譽,蕪湖市人民政府對獲得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個人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再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再分別給予300萬元、1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但未經屬地政府推薦申報,獲得上述獎項的不享受政府追加獎勵。
第七章 推廣與套用
第三十條 評審會辦公室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及市有關行業協會,重點在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以及工程建設、醫療衛生、生態環境、教育、公共服務領域推動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的套用,促進產品、服務、工程和環境質量的提升。
第三十一條 市有關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大對質量改進和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積極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十二條 鼓勵開展有關質量管理的基礎研究、套用推廣、諮詢評估、人才培養和國際合作活動。
第三十三條 獲獎組織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除外)的責任和義務;同時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始終保持標桿形象,成為全社會弘揚質量精神、宣傳質量管理經驗、普及質量知識的引領者。
獲獎組織高層管理人員應當根據安排參加相關評審等質量工作。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評審會成立監督組,對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及時採取措施糾正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
第三十五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評審過程中發現並查實存在弄虛作假的,直接取消其本次評審資格。對發現並查實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由評審會辦公室報評審會提請市政府批准撤銷其獲獎稱號,收回證書、獎牌和獎金並予以公告,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第三十六條 獲獎組織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市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註明獲獎年度,且不得用於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註市政府質量獎稱號或標識。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七條 獲獎組織應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並應當在自獲獎次年起的5年內,每年3月前向評審會辦公室提交上年度本組織的自我評價報告。評審會辦公室應適時對獲獎組織開展抽查。
第三十八條 縣市區、開發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其轄區3年內的獲獎組織進行回訪,支持其獲獎後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發現其質量管理績效嚴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發現存在應當撤銷獎勵情況的,及時報告評審會辦公室,由評審會辦公室按照相應程式處理。
第三十九條 承擔市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評審,嚴守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申報組織的相關秘密。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況輕重予以批評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公開、透明,接受媒體、公眾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評審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

2022年11月9日,《蕪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蕪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蕪政〔2022〕85號,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印發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謀質量就是謀未來。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堅持把發展經濟的著力點放在實體經濟上,推進新型工業化,加快建設質量強國。要更好地發揮企業主體作用,讓“質量第一”的理念深入到每個行業、每個企業中,使重視質量、創造質量成為社會風尚。
對照新時期我市高質量發展要求,原《蕪湖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蕪政〔2017〕17號)已不能滿足我市積極融入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和市委市政府“學習合肥,追趕合肥”的最新要求。且在評選實施主體、評選對象、評審程式、申報途徑、獎勵力度、激勵機制、後續監管和退出機制等方面,也需要結合我市近年來質量獎評選工作實踐進一步加以完善。所以,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皖政〔2018〕21號),參照相關地市經驗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該《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質量發展系列論述的需要。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習近平總書記在河南考察時提出了“推動中國製造向中國創造轉變、中國速度向中國質量轉變、中國產品向中國品牌轉變”的重要論述。2021年9月,習近平致中國質量(杭州)大會的賀信中指出:“質量是人類生產生活的重要保障。人類社會發展歷程中,每一次質量領域變革創新都促進了生產技術進步、增進了人民生活品質。”當前蕪湖正處於搶抓長三角一體化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的歷史性機遇期,要貫徹落實好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質量發展重要論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講話指示精神。
(二)深入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加快建設質量強市的需要。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實施質量強市戰略已納入我市“十四五”發展規劃。開展“政府質量獎”評選活動是我市深入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推動質量強市戰略實施的一項重要工作舉措,有利於引導我市企業積極導入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激勵企業增強質量意識,發揚工匠精神,追求卓越品質,提升產品質量水平和核心競爭力,從而促進“蕪湖製造”質量水平的整體提高。有利於大力傳播先進質量理念,強化全社會對質量促進的認同和追求,進一步宣揚“創新蕪湖、質贏未來”的城市質量精神,助推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一)起草初稿。按照市委市政府學習合肥追趕合肥活動要求,2021年7月20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赴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學習質量發展工作先進做法。同時積極學習深圳市、杭州市、蘇州市等先進地區的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經驗,起草了《蕪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初稿。
(二)徵求意見。2021年8月25日,市市場監管管理局發函徵求了蕪湖市質量發展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廣大企業和有關行業協會的意見。8月27日召開蕪湖市質量發展委員會第三季度工作會議,與各成員單位座談交流並徵求意見。9月9日在蕪湖市政府質量獎十周年宣傳活動中,面向與會專家、企業專題座談,廣泛徵集意見。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反饋意見10條,對反饋意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充分研究,逐一進行分析處理,對初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了《蕪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送審稿)。
(三)合法性審查。2022年9月2日,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並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四)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2022年10月24日,經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決定以市政府檔案形式印發施行。
四、工作目標
以培育市政府質量獎為抓手,帶動全市各行各業管理創新、品質提升、品牌擴大;以爭創中國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為引領,遴選一批競爭力強的自主品牌企業,進行重點培育、分類指導,推進蕪湖品牌高端化;開展品牌評價和經濟效益分析研究,積極爭取蕪湖企業計入安徽品牌排行榜。搭建品牌展示、推廣公共服務平台,推出一批蕪湖知名品牌,引導消費促進發展。到2027年,力爭全市新增中國質量獎(含提名獎)1個,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2-3個,蕪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金獎10-15個、銀獎16-24個。
五、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蕪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共有九章,四十三條,主要規定了獎項名稱、獎項數量、組織管理、評審標準、申報條件、申報及評審的程式、激勵措施、套用與推廣、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內容。與原《蕪湖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蕪政〔2017〕17號)相比,“辦法”主要圍繞7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以期更符合蕪湖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
(一)調整獎項名稱。參照省政府質量獎做法,將原“蕪湖市政府質量獎”稱謂修改為“蕪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體現了市政府質量獎是由蕪湖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全市最高質量榮譽,代表了蕪湖市人民政府的公信力,總體上更顯莊重規範。
(二)調整獎項設定。參照合肥市市長質量獎獎項設定模式,將我市原單一政府質量獎獎項設定分設為“金獎”和“銀獎”兩個獎項類別。調整後有利於擴大我市政府質量獎的影響力,提升我市各類組織創獎參與度,更好形成創獎培育梯隊。也有利於增強獲獎組織的榮譽感使命感,鼓勵不同層次企業、組織樹立“質量第一”意識,做好標桿示範引領。
(三)擴大主體申報範圍。將原《辦法》中申報主體範圍由單一“企業”申報主體修訂為社會所有組織均可申報,從而激發全社會各行各業主動導入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加強全面質量管理,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助推我市高質量發展。合肥市在醫療、教育、科研等行業推動較為有力,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省政府質量獎獲獎也較多,目前我市這些領域的組織參與度還不高,創獎獲獎等工作尚處於空白。
(四)調整獎項數量。將市政府質量獎“每次授獎總數不超過8家企業”,修訂為“每屆市政府質量獎金獎獲獎組織不超過5個。其中,製造業組織不超過3個,服務、工程建設、醫療、教育等行業的組織不超過2個。市政府質量獎銀獎獲獎組織不超過8個。其中,製造業組織不超過5個,服務、工程建設、醫療、教育等行業的組織不超過3個。同時還對中小微企業預留了獲獎名額,進一步促進中小微企業積極導入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提升質量管理水平。
(五)改進評審方式和程式。學習合肥、滁州政府質量獎評獎模式,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實施市政府質量獎評審,以保障評審工作的科學、公平、公正、高效,也進一步體現了質量獎評審工作本身的科學性、技術性和專業性。同時,對資格審查、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等程式內容做了進一步完善,使程式上更加完備、更加規範。
(六)提高獎勵額度。將“對獲獎企業予以60萬元的獎勵”修訂為“獲得市政府質量獎金獎的組織由市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為了激勵全市組織積極申報市政府質量獎,增加了“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銀獎的組織,由市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的內容。
(七)引導爭創更高榮譽。為鼓勵獲獎組織爭創國家、省級質量榮譽,參照杭州市政府質量獎獎勵模式,市政府將對獲得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個人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再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再分別給予300萬元、1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但未經屬地政府推薦申報,獲得上述獎項的不享受政府追加獎勵。
六、創新舉措
此次修訂出台的《辦法》,參考了合肥、杭州等先發地區質量獎管理辦法有益經驗,相較於老《辦法》有以下四點創新:
一是增加了獎項設定。將原單一政府質量獎分設為“市政府質量獎金獎”和“市政府質量獎銀獎”,形成申報組織差異化評定,更利於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的推廣與套用,也更有利於在全市形成政府質量獎申報組織培育梯隊。
二是擴大了申報範圍。申報對象由單一企業對象擴大為所有企業和社會組織均可申報,豐富了該獎項的申報主體,既體現了“大質量”工作理念,也為助推更多社會組織、企業申報各級政府質量獎儲能蓄能。
三是進一步規範了評獎程式。按照縣區政府、市直部門、行業協會條塊相結合的方式組織申報,採取專家分類評審建議、市場監管部門審核上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會審議決定的流程開展質量獎評審活動。更加注重公開、公平、公正,也突顯了市委市政府對質量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全力支持。
四是增加引導爭創更高獎項內容。採取重獎激勵、追加獎勵的方式,鼓勵更多市級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繼續推升質量變革、質量管理理念創新提升,不斷夯實質量基礎,努力向更高質量獎項高峰攀登。
七、保障措施
一是強化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會組成的權威性。設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由權威學者、組織管理者、行業代表等質量專家和政府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審會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聯繫質量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其他委員由市直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質量專家擔任。
二是強化了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的推廣套用。明確市有關部門及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獲獎組織在市政府質量獎和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推廣套用中的責任和義務。
三是強化了獲獎後的監督管理,確保了市政府質量獎的至高榮譽性。主要包括:加強信用管理,要求申報組織無嚴重失信行為;明確獲獎組織五年內每年應如實填報相關績效報告;增設“回訪監督”條款,要求獲獎組織應持續開展質量改進和提升,明確縣市區、開發區市場監管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獲獎組織進行回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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