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督促檢查落實,提出相關措施,推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的綜合治理,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二)加強人口規模、趨勢、素質、結構等人口和計畫生育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三)根據市下達的人口控制目標,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縣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規劃;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四)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公安、衛生、民政、財政、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
(五)制定計畫生育的生殖健康服務規劃與規範,促進生殖健康,提高人口素質,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規定措施;協調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的數量,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避孕藥具管理的規定,研究和規範計畫生育藥具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計畫生育藥具的使用與發放;組織全縣病殘孩縣級醫學鑑定及報批工作。
(六)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科學研究規劃,依法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公布有關計畫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重要信息。
(七)監測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參與全縣人口統計數據的分析和人口變動抽樣調查工作,提出本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的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參與全縣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八)制定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和系統隊伍建設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九)擬訂全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制度和規範,推動完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制,承擔協調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工作。
(十)組織實施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核及相關協調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