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炳產

蔣炳產,男,原系常州市民防局副局長、常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副主任、總工程師(副處級)。

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2018年5月11日,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2018年11月29日,常州市中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蔣炳產
  • 國籍中國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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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擔任常州市民防局(人防辦)副局長、副主任、總工程師,負責人防工程的行政執法、行政審批等工作。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2015年5月經常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蔣炳產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於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一審宣判

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審理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蔣炳產犯受賄罪一案,於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6)蘇0411刑初75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蔣炳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蔣炳產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四十五萬四千八百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蔣炳產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8年11月29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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