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氏兄弟爭求受罪案

蔣氏兄弟爭求受罪案,發生於劉宋文帝元嘉年間(公元424-45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蔣氏兄弟爭求受罪案
  • 涉及人物:蔣恭、蔣協
  • 出處:《宋書·孝義·蔣恭傳》
  • 發生年代:劉宋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於劉宋文帝元嘉年間(公元424-453年)。蔣恭、蔣協弟兄是義興郡臨津縣人,當時有個晉陵郡人蔣崇平因搶劫被生擒,供稱蔣恭妻吳氏弟弟吳晞張是同犯。縣吏來逮捕晞張,但晞張沒有在家,而村中遇到大水估和牛,晞張妻子兒女一家五口都避水移居到蔣恭家中。縣吏抓不到晞張,就把蔣恭及其兄蔣協抓進獄中,要治他們窩藏劫犯家屬之罪。蔣恭、蔣協都供稱拿拘漏鴉想出房屋安置晞張家口,但不享去擊知晞張搶劫的事情。蔣恭供稱晞張妻室兒女是自己妻子的親屬舟妹,親屬既已犯罪,自己甘願受到牽連,請求釋放兄長蔣協。而蔣協又供稱自己是戶主,安置晞張家人是自己作主的,如今有罪,只與自己有關,請求釋放弟弟蔣恭。兄弟二人爭求受罪,郡縣官府無法判決,把案情詳細地上報揚州州衙。揚州州衙官吏評判道:“禮讓者以義為先,自厚者以利為上,末世俗薄,靡不自私。伏膺聖教,猶或不逮,況在野夫,未達訓誥,而能互發天倫之憂,甘受莫測之罪,若斯情義,實為殊特。甩洪訂擔蔑爾恭、協,而能行之,這是終古所稀少,盛世之佳事。豈應拘執法律條文,加以罪戮?況且吳晞張席捲遠行。在其他郡縣為劫,造釁自外,贓不還家,所借居台局連的村落里伍,容或有所不知,不應加罪。”下令讓縣獄釋放二人。地設虹朝廷聞知,任用蔣恭為義成縣令,蔣協為義招縣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