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恆勇(原贛州市質監局特種設備監督檢驗中心主任)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蔡恆勇,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於江西省永修縣,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原系贛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監督檢驗中心主任。

2015年4月,違紀被查。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2016年7月13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三十萬元。2016年11月15日二審刑事裁定,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蔡恆勇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西省永修縣
  • 出生日期:1965-04-02
  • 性別:男
  • 戶籍地: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曾任贛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道欠尋監督檢驗中心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9日,據江西贛州市紀委網站訊息,贛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監督檢驗中心主任蔡恆勇(正科級)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白殼被逮捕。

一審宣判

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法院審理信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蔡恆勇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於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5)信刑初字第333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蔡恆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罰金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三十萬元。二、涉案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蔡恆勇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由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的、落款日期是2016年11月15日的《蔡恆勇受賄、貪污二審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維持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法院(2015)信刑初多禁慨字第33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蔡恆勇犯貪污罪所處的刑罰、犯受賄罪所處的附加刑部分、決定執行的附加刑部分、第二項,即被告人蔡恆勇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並處罰金三十萬元;涉案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二、撤銷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法院(2015)信刑初字第33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蔡恆勇犯受賄罪所處的主刑部分、決定執海辣謎行的主刑部分,即被告人蔡恆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挨狼翻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三、抗訴人蔡恆勇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體充墓擔。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8日起乃匪疊霸至2018年9月17日止;罰金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