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萊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

蓬萊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各鎮(區)人民政府(管委)、各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各鎮區街)、各部門、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健全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煙臺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鎮區街、各部門、各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應當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堅持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
第四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制度。各鎮區街、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和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政府職責
第五條市政府和各鎮區街負責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產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三)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隊伍的職業化和專業化建設;
(四)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五)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體系,制定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組織或委託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六)加大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落實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按照規定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崗位津貼;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市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作為本級政府安全生產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政府領導下開展下列工作:
(一)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措施建議;
(三)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指導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並向本級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五)督促檢查各鎮區街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整治,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
(六)根據本級政府安排,向各鎮區街發出警示通報,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
(七)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安委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安委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安委會日常工作。
第七條各鎮區街設立安委會,作為本級安全生產議事協調機構。各鎮區街按照要求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對本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和配合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及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工作。
第三章部門職責
第八條市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加強安全生產宣傳,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二)依法實施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並對許可事項進行事中事後監管;
(三)依法開展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四)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參與或者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對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五)受理查處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進行事故統計;
(六)國家、省、煙臺市、蓬萊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政府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切實承擔起指導安全管理的職責,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實施有利於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嚴格行業準入條件,提高行業安全生產水平。
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工作職責,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除履行以上安全生產職責外,同時負責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市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中央企業四級及以下單位、省管企業三級及以下單位、煙臺市管企業二級及以下單位和其他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省、市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綜合監督管理,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鎮區街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工作;
(四)對非煤礦山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和儲存單位(港航部門監管範圍除外)、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五)對冶金、有色、建材、輕工、紡織、機械、商貿、菸草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六)對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的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對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等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條市發展和改革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作為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
(三)參與對不符合工業發展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礦山、化工等企業關閉及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
第十二條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工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在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範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嚴格行業規範和準入管理,實施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淘汰落後工藝和產能,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促進工業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從源頭治理上指導相關行業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二)承擔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統籌協調全市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工作,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
(三)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指揮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通信;
(五)負責鐵路監護道口安全生產協調工作;負責成品油流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六)承擔輕工、紡織、食品、家電、煤炭、冶金、黃金等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繭絲綢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八)協調指導通信業及通信設施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九)牽頭協調電力設施保護中的有關安全生產問題。
第十三條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指標,並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情況;組織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檢查,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監管;依法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檢查、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參與編制城鄉消防規劃;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對社會消防力量進行業務指導;依法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進行消防審核、驗收;對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網咖等公眾聚集場所和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民眾性活動,進行使用、開業或舉辦前的消防安全監管工作;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綜合檢查工作,監督相關責任單位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依法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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