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如垠

蓋如垠

蓋如垠,男,漢族,1953年3月生,遼寧東港人,1970年9月參加工作,197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東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管理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畢業,工學碩士,工程師。曾任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2017年4月13日,蓋如垠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蓋如垠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3年3月
  • 畢業院校:東北大學
  • 出生地:遼寧東港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0.09—1974.04,遼寧省瀋陽氣壓機廠工人、車間副指導員
1974.04—1975.01,共青團遼寧省瀋陽市委工作人員
1975.01—1978.09,共青團遼寧省瀋陽市委常委、學校部部長
1978.09—1979.04,遼寧省瀋陽市工業安裝公司黨委辦公室副主任
1979.04—1982.07,中央廣播電視大學遼寧分校機械專業學習
1982.07—1983.04,遼寧省瀋陽市工業安裝公司一隊副隊長
1983.04—1984.08,遼寧省瀋陽市工業安裝公司一處副主任
1984.08—1984.11,遼寧省瀋陽市工業安裝公司一處主任
1984.11—1989.12,遼寧省瀋陽市工業安裝公司黨委書記、副經理
1989.12—1992.12,共青團遼寧省瀋陽市委書記
1992.12—1993.08,遼寧省瀋陽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副總經理
1993.08—1996.01,遼寧省遼中縣委書記
1996.01—1998.01,遼寧省瀋陽市市長助理(1994.09—1997.09,東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管理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工學碩士學位)
1998.01—1998.12,遼寧省瀋陽市副市長
1998.12—2002.10,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副市長
2002.10—2004.10,黑龍江省大慶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4.10—2007.04,黑龍江省大慶市委書記
2007.04—2008.01,黑龍江省委常委、大慶市委書記
2008.01—2008.02,黑龍江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大慶市委書記
2008.02—2009.08,黑龍江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2009.08—2012.01,黑龍江省委常委、哈爾濱市委書記
2012.01—2012.03,黑龍江省委常委
2012.03—2012.05,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候選人
2012.05—2013.01,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候選人、黨組書記
2013.01—2015.12,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2月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蓋如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12月14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蓋如垠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2015年12月18日,辭去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代表的代表職務。
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第十六號公告,蓋如垠因涉嫌違紀而丟失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資格。

依法雙開

2016年2月3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蓋如垠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蓋如垠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公款宴請,用公款旅遊,違反規定出入私人會所;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其子收受財物,縱容、默許其子在其管轄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其配偶、子女接受他人贈送現金,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利益,搞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受賄犯罪。
蓋如垠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蓋如垠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6年2月15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訊息,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原書記、原副主任蓋如垠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6年11月10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蓋如垠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蓋如垠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蓋如垠,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蓋如垠利用其擔任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慶市委書記、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哈爾濱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7年1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蓋如垠受賄一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03年至2015年,被告人蓋如垠利用其擔任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慶市委書記、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哈爾濱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303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蓋如垠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蓋如垠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各界民眾和新聞記者3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7年4月13日,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公開宣判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蓋如垠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蓋如垠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蓋如垠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5年,被告人蓋如垠利用擔任大慶市委書記、黑龍江省副省長、哈爾濱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2303.6萬餘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認為,被告人蓋如垠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蓋如垠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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