蓉安協

蓉安協

成都市安保技術與服務協會,簡稱“蓉安協”,是由成都市安保專業同業企業和相關經濟組織參加和組建,實行專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蓉安協切實貫徹十九大精神及新發展理念,按照“公正、團結、服務”的原則,代表和維護專業領域的共同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搞好專業服務和自律管理。蓉安協同時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著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促進成都市安保專業科學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安保技術與服務協會
  • 外文名:Chengdu Security Technology and Service Association,STSA
  • 簡稱:蓉安協
  • 主管單位:成都市公安局
  • 登記單位:成都市民政局
  • 屬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現任領導:會長:杜建國、秘書長:何毅
  • 成立日期:2018年5月17日
協會簡介,任務及職能,組織結構,最高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協會機構及成員,

協會簡介

蓉安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相關規定,報請成都市公安局批准,成都市民政局備案登記,於2018年5月17日正式成立。業務主管單位是成都市公安局,登記管理機關是成都市民政局。蓉安協同時接受成都市公安局和成都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蓉安協的成立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協同、民眾參與、法律保障的社會治理精神;是落實黨中央、省市黨委關於社會治理的實踐要求;是達成社會治理目標(共建、共治、共享)的途徑;是建立企業-協會-政府的聯繫機制,起到聯繫、潤滑的作用,搭建三方平等對話、商議問題、解決問題的平台。

任務及職能

(1)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有關行業標準的制定、資質審核、市場準入資格認證、推動行業標準化、規範化建設;
(2)指導和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遵守行規行約,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3)結合相關法規要求和會員單位需求,進行免費類和專項資格認證類的多種培訓和服務;
(4)在安全領域及管理方面,組織進行行業調查,政策與理論研究,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本行業(專業或研究領域)的調查報告,全面反應本行業(專業或研究領域)存在的發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協助政府做好社會管理;
(5)進行安全督導檢查,提升會員單位安全技術標準和運行管理規範,消除隱患,為企業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6)聯合科技公司、專業顧問團隊,引導行業技術創新,指導會員技術革新;
(7)組織開展安全領域的論壇、技能競賽、獎先評優,拓展行業發展視野,加強行業間的溝通、協作、學習、合作與交流;
(8)協助主管部門營造一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環境,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9)加強同行業合作,促進會員單位橫向聯繫和交流,密切聯繫協會與會員、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的和諧關係;
(10)按照職能部門的要求對新開、復開酒店進行項目論證和評估,提供行業專業化支持;
(11)配合公安、安監、應急等部門對企業的安全性進行審計和等級評定;
(12)積極推動信息化平台的打造,以平台為載體為會員提供及時、專業、多元化的專業服務,夯實行業發展基礎,促進行業資源共享;
(13)接受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作。

組織結構

最高權力機構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和會長、監事長、副會長,通過對秘書長、其它執行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和罷免;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執行機構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等負責人,通過對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或罷免;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其它執行分支、代表機構副職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共3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協會重要行政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主持召開本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協定),督促調解方案(協定)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並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協會機構及成員

第一屆常務理事會(共11人)
會長
杜建國
常務副會長
楊懷進 劉建平 羅鈞 彭利均
吳洪彬 鐘誼 張中強 楊勝利
秘書長
何毅
副秘書長
方璦
第一屆理事會成員(共55人)
杜建國
楊懷進
劉建平
羅鈞
彭利均
吳洪彬
鐘誼
張中強
楊勝利
何毅
方璦
劉承志
張華
吳強
姜東
彭大恩
張建國
杜克成
黃清山
王洪波
姚震
夏有彥
任進
許國良
顧曉宇
楊德樹
樊剛明
辜超
鄭智剛
周文祥
楊軍
朱東先
胥波
王麗(女)
劉永強
賴雲金
郭衛民
譚霏
何禮剛
李天傑
孫成
李珂
劉偉
葉劍鋒
陸武
閻久良
嚴繼松
於運梅(女)
胡和林
龍偉
黃春玲(女)
陳雷
韓樹琨
肖剛
李玥(女,藏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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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監事會(共3人)
監事長
何巨東
監事
張沛 肖洪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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