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自傷(deliberate self—harm)是指故意實施自我傷害的偏離行為。英國學者H.G.摩爾根】979年提出。包括克雷特曼1979年提出的“類自殺”(個體故意致自體外傷或服用非致死性的超劑量藥物),以及凱瑟1965年提出的“故意自我中毒”。多出於衝動,一般不會產生危險後果。其動機可能模糊不清,甚至本人也不清楚。
多出於衝動,一般不會產生危險後果。其動機可能模糊不清,甚至本人也不清楚。有1%~2%的行為人在自傷後10年內產生自殺,高出一般人口的自殺比率’100倍。可反覆發生,復發率在一年內的約為15%~20%。其原因複雜,一般認為與競爭中過高期望的破滅、社會解體或動盪、社會變遷、經濟生活貧困、文化與心理因素等有一定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