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職能,主要職責,職責調整,機構設定,
職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公安工作的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掌握影響全縣社會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經濟犯罪案件;偵辦涉外犯罪案件、集團犯罪案件;組織全縣性的集中打擊、搜捕、堵截等統一行動。
(六)負責全縣治安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組織、指揮處置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偵辦治安案件;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
(七)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刑罰執行工作;組織、指導、監督縣看守所、拘留所等管理工作。
(八)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按規定承擔國籍、外國人永久居留、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事務;按規定承擔出境、入境和持普通護照外國人在縣內居留、旅遊等管理工作;查處違反出入境管理法的案件。
(九)組織開展全縣公安機關執法監督,承辦全縣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的申報工作。
(十)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的指揮系統和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為偵辦重特大案件提供技術保障和行動支援。
(十一)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監督、檢查、指導管理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公安機關裝備建設,貫徹落實裝備、經費等警務保障標準、制度。
(十三)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禁毒、緝毒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承擔縣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偵察工作,承擔縣反恐怖工作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五)組織、指導公安機關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六)負責來我縣的黨和國家領導人、省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一類易製毒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審批職責。
(三)加強公安機關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的職責。
(四)加強公安機關應急搶險救援能力建設的職責。
(五)加強指導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的職責。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縣公安局設13個職能科室隊和4個直屬單位。
主要科室
(一)指揮中心(掛辦公室牌子)。
掌握社會治安和全縣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協調處理緊急警務和授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負責縣局110報警服務及指揮調度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組織協調縣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督辦、機要、檔案、統計、信息、保密、外事和綜合文稿的起草等工作;負責對重點人員實施三級聯動管控;綜合研判情報信息,提出工作對策;擬訂全縣公安通信和信息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公安信息網路、信息系統安全和信息資源管理;負責全縣公安通信保障、公安通信設施運行和公安無線電管理;負責全縣公安科技建設,指導、監督管理全縣安全技術防範工作。日常工作由指揮調度科、秘書科、調研信息科、機要檔案科、信息通信科、宣傳科、信訪科、督查科承擔。
(二)政工室。
負責全縣公安隊伍管理和建設工作;負責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警籍管理和警銜審核申報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局的黨群工作;負責公安宣傳、計畫生育及工會等方面的工作。組織實施公安機關表彰獎勵工作和警營文化建設;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民警心理健康工作。擬訂全縣公安隊伍建設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掌握、分析全縣公安隊伍思想狀況,指導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推進公安基層思想政治工作的創新;指導和組織實施對公安機關的績效評估工作。擬訂全縣公安宣傳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縣公安宣傳和文化建設工作;組織新聞發布,協調全縣公安輿情引導工作。負責民警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公安訓練基地建設;擬訂全縣公安隊伍教育訓練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人事科、組織教育科和老幹部科承擔。
(三)監察室。
負責全縣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按照規定承辦、協辦和指導對黨員違法違紀案件的檢查、審理;承辦和督辦民警違紀案件;受理民眾舉報和民警申訴。
(四)警務督察大隊。
負責全縣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依法對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維護人民警察正當執法權益工作;掌握、分析全縣公安信訪工作動態,指導下級公安機關信訪工作;受理民眾來信來訪,協調處理涉公安信訪事項,查辦督辦有關信訪案件;組織、指導、監督公安機關非正常上訪處置工作;負責對縣局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規定對上級轉移支付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日常工作由綜合科和審計科承擔。
(五)法制室。
負責公安機關法制建設和執法工作;承擔縣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等工作;負責全縣勞動教養、收容教養案件的申報工作。
(六)警務保障室。
負責局機關安全保衛、車輛管理、被裝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擬訂全縣公安機關裝備建設規劃、年度計畫,落實裝備和經費標準;負責全縣警用裝備物資的配備、倉儲、調運和應急警務裝備保障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專項經費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裝備科、財務科和車隊承擔。
(七)治安管理大隊(掛爆炸危險物品監管大隊牌子)。
擬訂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負責特種行業的管理和公共娛樂場所等治安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對機關、團體、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以及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全縣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和民眾性治安防範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警務工作;按規定負責對民用槍枝彈藥、管制器具、劇毒化學品管理;按規定負責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辦理治安案件和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處置治安事故;負責來我縣的黨和國家領導人、省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研究制定戶籍管理的政策、規定和辦法;負責居民身份證、公民身份號碼、流動人口管理工作;負責人口統計工作。日常工作由辦公室、三個治安中隊、綜合整治中隊和戶政室承擔。
(八)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掌握影響國內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動態,擬訂工作對策;負責對全縣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和事件的偵察處置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及特殊領域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對文化領域等有關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國內安全保衛工作社會化、職業化建設及隱蔽戰線秘密力量建設;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和專項工作.
(九)出入境管理大隊。
按規定承擔國籍、外國人永久居留、因私出入境中介管理事務;負責內地居民赴港澳定居申報工作;按規定承擔出境、入境和持普通護照外國人在縣內居留、旅遊等管理工作;負責縣內非法移民、遣送事務;組織對出入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工作。
(十)網路安全保衛大隊。
貫徹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信息網路安全制度和技術規範;負責全縣公共信息網路安全保護、網際網路違法信息監控和情報信息收集工作;負責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和信息網路技術偵察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承擔全縣網路與信息安全信息通報工作。
(十一)反邪教偵察大隊(對外稱610辦公室)。
負責全縣公安機關防範、控制、處置各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負責對邪教組織案件的偵破工作;負責對社會有危害的氣功組織的偵察、調查、認定、處置工作。
(十二)反恐怖偵察大隊。
負責研究分析反恐怖鬥爭的情報信息,提出反恐怖工作的意見建議;負責對恐怖組織、暴力恐怖案件的防範、偵察和處置工作,偵辦恐怖案件;承擔縣反恐怖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三)治安拘留所。
負責縣治安拘留所安全防範和被治安拘留處罰人員的教育和監管工作。
直屬單位
(一)刑事犯罪偵查大隊(掛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掌握全縣刑事犯罪動態,分析研究全縣刑事犯罪活動的規律特點;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打擊刑事犯罪工作;組織、偵辦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緝捕工作;為疑難刑事案件提供技術支援;負責打黑、反走私等工作。負責全縣禁毒工作;負責毒品案件的偵辦工作;依法承擔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管理工作;承擔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日常工作由辦公室、六個偵查中隊、打流外協中隊、特勤中隊、技術室和法醫室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