蒞審,是指中國舊制指到被告的犯罪地或居住地進行審判。淸代對凡是京控及叩閽的案件,或發回該省總督巡撫,或奏交刑部提訊。如果情罪重大及牽涉各省大官,或經諫官、總督、巡撫彈劾的,往往欽派大臣親到被告的犯罪地或居住地審判。國民黨政府時期,於1936年公布施行的《縣司法處刑事案件復判暫行條例》,也有高等法院或分院對縣司法處初判指定推事蒞審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蒞審
- 刑律用語:指到被告的犯罪地地進行審判
- 清制:凡是京控及叩閽之案
- 情罪重大:以及牽涉到各省大吏
刑律用語。指到被告的犯罪地或居住地進行審判。清制,凡是京控及叩閽之案,一般是發回該省總督、巡撫審訊,或奏交刑部提訊。如果情罪重大以及牽涉到各省大吏,或經言官、督撫彈劾,往往就派欽差大臣親自到被告犯罪地或居住地審辦,也即欽命大臣蒞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