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鹽進口稅

稅課名。清代蒙古所產食鹽販運進入內地之稅。清制,凡蒙古吉蘭泰官鹽販運內地,途經殺虎口,每引鹽二百四十斤,納稅耗銀四分五厘。其山西保德、大同二府州屬商民販運鄂爾多斯及蘇尼特食鹽進口,每鹽四十斤,納稅銀一分五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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