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蒙古待遇條例
- 簽訂時間:1912年(民國元年)8月
- 簽署單位:中國民國政府與蒙古國
- 擬定人:蒙古王公那彥圖等
條例出台,歷史狀況,
條例出台
其具體內容如下:
(一)嗣後各蒙古,均不以藩屬待遇,應與內地一律。中央對於蒙古行政機關,亦不用理藩、殖民、拓殖等字樣;
(二)各蒙古王公原有之管轄治理權,一律照舊;
(三)內外蒙古汗、王公、台吉世爵各位號,應予照舊承襲,其在本旗所享有之特權,亦照舊無異;
(四)唐努烏梁海五旗、阿爾泰烏梁海七旗,原系副都統及總管治理,應就原來副都統及總管承接職任之人,改為世爵;
(五)蒙古各地呼圖克圖、喇嘛等原有之封號,概仍其舊;
(六)各蒙古之對外交涉及邊防事務,自應歸中央政府辦理。但中央政府認為關係地方重要事情者,得隨時交該地方行政機關參議,然後施行;
(七)蒙古王公世爵俸餉,應從優支給;
(八)察哈爾之上都牧權,牛羊群地方,除已墾設治之處,仍舊設定外,可為蒙古王公籌劃生計之用;
(九)蒙古通曉漢文併合法定資格者,得任用京外文武各職.
《蒙古待遇條例》第一條規定嗣後各蒙古均不以藩屬待遇,應與內地一律,中央對於蒙古行政機關亦不用理藩、殖民、拓殖等字樣。此條雖為北京中央政府定,但民國初創,孫中山倡導“五族共和”的思想已深入人心,在此條中有深刻的反映。如:反對用藩屬、理藩、殖民、拓植等字樣,反映了孫中山的民族平等思想。正如當時中國中央政府所承認“大總統按照《約法》三十條公布之”的《蒙古待遇條例》由國民黨人參加制定之,孫中山的民族平等思想當然就包含其中了。此條也反映了不同於有清以來的“理藩、外藩蒙古”民族歧視用語的深刻時代變化,變革。
《蒙古待遇條例》第六條規定:各蒙古之對外交涉及邊防事務自應歸中央政府辦理,但中央政府認為關係地方重要事件者,得隨時交該地方行政機關參議,然後施行。此條亦體現了孫中山在《臨時大總統宣言書》中昭示:“國家之本,在於人民。合漢、蒙、回、藏諸地方一國,即合漢、滿、蒙、回、藏諸族為一人。是曰民族統一。”“武漢首義,十數省先後獨立。所請獨立,對於清廷為脫離,對於各省為聯合,蒙古西藏意亦同此。行動即一,決無歧趨,樞機成於中央,斯經緯周於四至。是國領土統一。”(《孫中山全集》第2卷第2頁。)此條即強調了地方服從中央,又強調了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權。
關於各蒙古王公封號照舊,即指承襲有清以來,親王、郡王、貝勒、貝子、扎薩克、輔國公等封號,照舊得到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承認。
關於蒙古各地喇嘛封號照舊,有清以來封外蒙古喇嘛為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呼圖克圖,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照舊承認。
關於蒙古王公俸餉《清理藩部則例》卷十三記載:蒙古王公台吉等俸銀俸緞:品秩高的親王及汗歲支銀二千五百兩、緞四十匹,親王支銀二千兩、緞二十匹,郡王歲支銀一千二百兩、緞十五匹,貝勒歲支銀八百兩、緞十三匹,貝子歲支銀五百兩、緞十匹,鎮國公歲支銀三百兩、緞九匹,輔國公歲支銀二百兩、緞七匹,扎薩克台吉歲支銀一百兩、緞四匹。有清以來規定的蒙古定王公俸餉,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明舊支付,以示優待。
《蒙古待遇條例》雖保留許多清代封建落後的維護封建農奴制的規定,但這在民國初年內外蒙古面臨被沙皇俄國吞併的緊要關頭,在當時歷史條件下是必要的。
《蒙古待遇條例》在民國元年八月十九日(1912年8月19日)頒布後,蒙藏事務管理局又於民國元年九月十七日(1912年9月17日),照會內外蒙古六盟四部落盟長等,鈔錄《蒙古待遇條例》翻譯成蒙文,轉告所屬蒙旗人等一體周知,以貫徹《蒙古待遇條例》的實施。
《蒙古待遇條例》實施之伊始便遇到了阻力。如《蒙古待遇條例》第一條規定不用“理藩”等字樣,提倡“五族共和”民族平等,是維護蒙古民族利益的,但幾千年的封建社會積習、餘毒甚深,竟有蒙古族人反對。據綏遠城將軍張紹曾民國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912年11月23日)電呈:烏蘭察布盟扎薩克等來文,反對“五族共和”。說:共和為擾害蒙古,拋棄佛教。破壞遊牧,要求民國內務部停止遵行新政。
對以上謬論國務院逐條批駁,說:“五族共和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信仰,是宗教申明信仰,何有拋棄之事。查宣布共和,迭經申明聯合漢滿蒙回藏五大族為中華民國。名為蒙族,何有誣為混亂。至不用理藩字樣者,所以進為平等,免致待遇偏畸。
當時中央政府在實施《蒙古待遇條例》時,不僅批駁錯誤認識,強調《條例》第一條“不用理藩字樣”,提倡五族共和這樣帶有總綱性質的條款制定的正確,而且還本著《條例》第一條條款的精神批准蒙藏事務局1912年9月9日關於革除了蒙藏少數民族千餘年來來京晉見皇帝時跪拜這一陋規、陋習。檔案規定:嗣後內外蒙古各盟旗扎薩克、汗、王、貝勒、貝子、公、額駙、台吉、塔布囊等……來京謁見大總統者,悉依民國禮制行脫帽三鞠躬禮。因考慮到民族地區的特點、宗教及風俗習慣,而採取便通辦法。規定:“關於宗教各儀式,仍照舊時禮節。”見大總統“其依蒙藏慣例獻哈達者,亦聽其便”。認為這樣“於民國新儀及邊地舊習兩無妨礙”。
蒙藏等少數民族來京晉見皇帝這一陋規在民國初年被革除,即為永遠的革除,即使以後有人搞近、現代迷信,此陋規亦無法復現。而蒙藏等少數民族謁見中央政府總統等首腦人物民國政府亦免除了帶有人身污辱、民族污染性質的“至為繁重”的跪拜禮節。
1914年5月4日,袁世凱政府改蒙藏事務局為蒙藏院;5月17日,正式公布蒙藏院官制。第一條規定:"蒙藏院直隸於大總統,管理蒙藏事務";第四、五條規定:"總裁一人,總理院務,監督所屬職員。副總裁一人,輔助總裁,整理院務";第十四條規定:"蒙藏院各司之分科職掌,由總裁定之",但蒙藏院之許可權,必須"承大總統之命",才能"辦理蒙藏之行政事務"。
1915年5月14日,袁世凱政府又仿照清王朝舊制,依王公等級規定了嚴格的服冠款式。9月23日,袁世凱的政事堂禮制館又制定了《特賞蒙古榮典條目》,分別以服章、榮章、紫綬,還有佩劍飾用珠寶、帽章加用珠數、增設護衛六條虛榮等級來懷柔蒙古王公。
歷史狀況
在清王朝統一外蒙古的同時,沙皇俄國的侵略觸角亦伸向外蒙古。沙皇俄國原本是歐洲的國家,和我國外蒙古並不接壤。沙皇俄國侵略者自1581年越過烏拉爾山後,到十七世紀中葉,用了不到七十年時間,占領了西起烏拉爾山,東至鄂霍次克海,北到“北海之地”(北極地區、北冰洋岸),南臨外蒙古、外興安嶺,面積為一千一百餘萬方公里。這些被占領地大部實為元代的嶺北省、遼陽省北部故地,明、清初外蒙古各汗管轄地及明清王朝直轄地。
沙皇俄國侵略外蒙古採用兩種手法,一種直接進行軍事占領,一種通過代理人準部噶爾丹侵略。準部噶爾丹在沙皇俄國支持下進犯外蒙古,喀爾喀蒙古大敗。哲尊丹巴喇嘛曰:“鄂羅斯持教衣冠俱不同,必以我為異類,宜投中國與黃教之地”,“遂定計東向。”(松筠《綏服紀略》)接受清政府管轄。康熙三十年(1691年),康熙在大敗噶爾丹的同時,在內蒙多倫諾爾進行大閱,分喀爾喀為三十旗為左右中三路,與內蒙古四十九旗同列,仍安排漠北遊牧。此為外蒙古由清朝中央政府直接有效管轄之始。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增至七十二旗,嘉慶二十年(1815年),增至八十六旗。
清政府對外蒙古進行強有力的行政管轄不僅維護了中華各民族的統一,加強了民族團結。同時亦粉碎了沙皇俄國早期對外蒙古的侵略圖謀。
但沙皇俄國志在南侵,中俄邊界中段,即外蒙古與唐努烏梁海地區同俄國界線,在1727年簽訂的《布連斯奇條約》中是完全明確的。但沙皇俄國自1858、1860年從中國割去黑龍江以北,烏蘇里江以東至海的大片地後,東西伯利亞總督穆拉維約夫即圖謀侵占外蒙古,(巴爾蘇科夫著《穆拉維約夫——阿穆爾伯爵》第2卷)只是時機尚未成熟,所以未敢馬上動手。此後沙皇俄國加緊拉攏外蒙古上層王公喇嘛,通過貿易進行滲透。1900年借八國聯軍入侵之機,派兵進駐庫倫,控制外蒙古。並於1917、1910年與日本簽訂《日俄密約》,確定外蒙古為俄國勢力範圍。
在沙皇俄國侵蒙勢力日甚情況下,而“晚清之駐蒙大臣,類多貪墨,撫馭無方,久失民心,蒙情自渙。”(張忠紱編著《中華民國外交史》,1977年台灣中正書局出版,第77頁。)清政府為防沙皇俄國推行新政,“移民實邊”,但不注意民族地區的特點,操之過急,“蒙民不堪其擾,相率逃避,近城各旗為之一空”。沙皇俄國乘此機會策動外蒙古王公喇嘛,在1911年7月10日以會盟為名密謀獨立。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爆發,沙皇俄國趁中國在內戰期間,南北政府都無經顧外蒙古之機,採取“利用南方革命運動給中國政府造成困難”,迫使中國在外蒙問題上讓步。並煽動蒙人,“不要放過中國發生革命這個非常有利的機會來保證喀爾喀的獨立發展”。俄國將早準備好的一萬五千枝步槍、七百萬發子彈、一萬五千把軍刀送給外蒙古分裂分子,俄國軍隊源源南下,俄蒙兵匯集共達五千餘人,而中國在庫倫駐軍僅一百三十餘名,庫倫辦事大臣三多被迫離外蒙古。
哲布尊丹巴傀儡政權一成立不僅在外蒙四處征戰,擴大地盤,同時伺機進犯內蒙古。
在中華民族面臨生死存亡的緊要關頭,當時剛成立的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一方面勸諭外蒙古當局取消獨立,一方面和沙皇俄國交涉:一方面在軍事上做好反擊外蒙古分裂分子對內蒙古進犯的準備,一方面定立《蒙古待遇條例》,以安撫內外蒙古,這就是《蒙古待遇條例》制定前的歷史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