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實物租

蒙古實物租,清代蒙古阿拉特(平民)向封建領主繳納的一種賦稅。在蒙古地區,封建領主對其領地的牧場和牧地享有支配權,除優先占有水草豐饒的最好牧場,供自己飼養放牧外,將其餘牧場分給所屬阿拉特使用,阿拉特須按規定向領主繳納一定畜產品和各種賦稅、徭役。實物租是其主要形式之一。蒙古封建領主以實物形式占有屬民畜牧生產的剩餘產品,屬民以貢賦的形式繳納實物租。清朝政府和旗政府規定一定數額的實物稅。《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743規定:凡“有五牛以上及有羊二十隻,並收取一羊,有羊四十者,準取二羊。”此外,遇有會盟、移營、嫁娶等事,屬民還要無償將牲畜、乳製品、奶酒、氈子、皮革製品等提供給封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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