葦河縣

葦河縣,以其治所瀕臨葦沙河口而得名。《滿洲地名考》載,“葦沙河產葦子,並且兩岸有砂石,名曰葦沙河”。中華民國初期,為勘放荒地,吉林省曾在同賓縣(今延壽縣)所屬一面坡地方設立放荒處,勘放同賓、五常兩縣接壤地區的荒地。由於土地開闢,戶口增加,商民疊次呈請設治,但一面坡“地勢狹隘,無建築衙署地點”,經省派員調查,擬選烏珠河鎮設治,而同賓縣民呈訴“葦沙河鎮地方適中,請以該處為設治地點”。經內務部咨復吉林省長複查,並根據吉林省長關於烏珠河、葦沙河兩處“均勘設治”並一併添置設治局的請求,轉呈大總統於1921年12月17日批准,分設烏珠河設治局和葦沙河設治局,並同意“設治以一年為期,期滿查看成績改升縣治”。吉林省長公署於1922年2月11日委任馮誠求為葦沙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葦河縣
  • 位於:黑龍江省尚志市境東部
  • 隸屬:吉林省
  • 相關記載:滿洲地名考
葦河縣位於黑龍江省尚志市境東部。中華民國前期始設縣的建制,隸屬吉林省。
設治局設治員。該設治員於同年4月21日啟用關防,“蒞任視事”。隸屬濱江道。葦沙河設治局經辦數年,已具有“升縣之資格”,濱江道尹呈請並經吉林省長公署令準,於1927年5月1日將葦沙河設治局升改為葦河縣,為三等縣,駐葦沙河鎮。同年11月5日,經內務、財政兩部具呈大元帥“照準”,仍隸濱江道,1929年2月撤銷道制,改由吉林省直轄。東北淪陷後,初隸吉林省,1934年12月劃歸新設之濱江省管轄。1945年“九三”抗日戰爭勝利後,劃歸松江省管轄。1948年3月29日,經東北行政委員會批准,撤銷葦河縣,併入尚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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