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弘彪,監察御史。康熙五十 年(公元1711年)之前,鹽課的奏銷十分混 亂,貪官劣吏侵蝕成風。監察御史董弘彪在 康熙五十年正月二十一日的課本中陳述: “各省地丁總歸藩司,各處鹽課統屬運使, 責任相同。凡藩司交代,必將其任內收放錢 糧交盤出結,造冊呈詳巡撫具題,分送部科 查核。但各處運使交代,並無印冊咎送,亦 不題報,所以上下之官得以彼此狗隱。如原 任廣東運使陸曾、原任浙江運使李文獻俱虧 空至數十萬。職此之故。”針對上述弊端, 董弘彪請求“副後運使交代,亦令照藩司交 代之例,將舊官任內收放錢糧,新官交盤出 結,造具四柱清冊,呈詳巡鹽御史具題,分送 部科稽查。如有徇穩情弊,察出一體議處追 賠。至運同、運判有催征錢糧者,亦應照州 縣交代例,令御史取具冊結,呈報部科,庶虧 空易於覺察”。據此,戶部在同年二月十六 日議復:“應如台臣董弘彪所題”。並且建 議:“至雲南、貴州、四川、甘肅等處,未設立 運使,其管鹽課錢糧官員交代之時,亦應照 比例造冊呈送巡撫具題,分送部科查核”。 聖祖二月十八日準批:“依儀。”對鹽務官員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作出明確規定,在一定程 度上防止了因手續不全而侵蝕鹽課收入的 弊端。此後,情況有所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