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如彬

董如彬

董如彬,網名“邊民”,男,雲南西雙版納人,雲南網路文化協會理事、昆明作家協會理事,雲南《生活新報》網評論總監,網路寫手、專欄作家。

董如彬利用“網路名人”身份,以攫取經濟利益為目的,通過在網上編造事實並策劃組織惡意炒作,非法獲利數十萬元。在近一年半時間裡,“邊民”在網上編造、傳播443條言論。僅其中5條虛假信息就被轉發4852次、評論4194條,點擊量31萬餘次。

2013年10月16日,董如彬因涉嫌犯罪被逮捕;2014年7月2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00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董如彬
  • 別名:網名,邊民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雲南西雙版納
  • 職業:專欄作家 網路寫手
  • 主要成就:“躲貓貓”事件網民調查委員會副主任
  • 代表作品:炒作“小學生賣淫案”、“反對安寧石化”等事件
人物生平,人物言論,造謠被捕,審判結果,二審裁定,

人物生平

作為網路寫手邊民,曾堅持在“維誠網路”與各種馬甲不捨晝夜地辯論,對雲南本土BBS第一個黃金時期的形成作出貢獻。
董如彬開始涉足網路時,並不純粹為了提升冬粉量,也不打算通過製造謠言牟利,而是立志成為網上“意見領袖”。
在“事業”起步階段,“邊民”每天都會編髮轉載不少於20條微博,可靠這些不能成為“意見領袖”。在2009年後雲南發生的一系列熱點敏感案件中,他高調發聲,引發大量網友點擊、跟帖,網路名氣暴漲。
2011年6月,董如彬夥同他人虛報註冊資本金100萬元,註冊成立雲南邊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公司很快成為董如彬在網上傳播虛假信息、牟取經濟利益的偽裝。
湄公河慘案發生後僅數天,“邊民”就在其微博上稱,“湄公河慘案不是販毒案、刑事案而是政治陰謀案”編造虛假信息進行污衊。據警方介紹,在湄公河慘案從案發到主犯伏法近一年半時間裡,“邊民”在網上編造、傳播443條言論。僅其中5條虛假信息就被轉發4852次、評論4194條,點擊量31萬餘次。

人物言論

曝光雲南曲靖重金屬污染水源事件
2011年8月13日,“邊民”在騰訊部落格上發布了“保衛珠江!我見證了鉻污染調查採訪”新帖,曝光了6月中旬發生在雲南曲靖的一起重大的六價鉻污染水源事件,引發網路媒體熱傳。因疑受污染水排入珠江源頭南盤江,作為珠江下游城市的廣州,不少網友發微博表示關注,期待真相。隨後雲南信息報報導了這起重金屬污染事件。報導指因5000噸鉻渣倒入水庫,致使水庫致命六價鉻超標2000倍。在事發兩個多月後,2名涉案人吳某某、劉某某被檢查機關批准逮捕。
董如彬
曲靖市政府新聞辦2011年8月13日晚向媒體通報:雲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非法傾倒工業廢料鉻渣導致的污染,共造成傾倒地附近農村77頭牲畜死亡。因距當地居民飲用自來水水源地很遠,未對飲用水安全造成影響,未造成人員傷亡。對農田的污染狀況尚在進一步觀察和監測之中。對南盤江的水質情況,據環保部門2011年的監測,未發現六價鉻超標。
尋甸黃四狼黑社會橫行鄉里欺壓百姓
2011年3月,昆明某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邊民”對與其有矛盾的黃氏四兄弟進行惡意炒作。董如彬借用熱映電影《讓子彈飛》的情節,把黃氏四兄弟說成“黃四狼”,並將他們與昆明警方此前打掉的“洪興幫”黑社會性質組織聯繫在一起,一口咬定黃氏四兄弟是其成員。
董如彬又安排人撰寫文章,稱黃氏四兄弟不是“洪興幫”成員,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形成交鋒,吸引網友持續關注。同時,董如彬把上述文章轉載到自己的微博里發表攻擊性評論。炒作中,董如彬等人共發帖36篇,總點擊量超過48萬次,引起雲南省內某報大量引用帖文進行報導。而報社隨後被黃氏四兄弟以侵犯名譽權起訴,法院判決報社敗訴並公開道歉。這起事件後,“邊民”的網路知名度不僅再一次提升,還拿到委託人的9萬元炒作費。
“躲貓貓”事件
2009年2月,曾作為“躲貓貓”事件網民調查委員會副主任,受官方之邀全過程參與對事件發生所在地晉寧縣看守所的調查,並飽受“體制內人士”的質疑。“邊民”對涉及自己的攻擊報以“以牙還牙”的態度。緩和的回擊是:“你懷疑我的人品,我還懷疑你的智力呢”;猛烈的回擊是:“其他罵我的人,尤其是明知道調查過程中我無法上網來發帖而乘機對我人格、名譽進行攻擊的人。我表示噁心嘔吐和極度鄙視”。

造謠被捕

據南都深度,律師2013年10月12日稱,昆明警方以虛報註冊資本、非法經營、尋釁滋事3項罪名,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捕“邊民”,而檢察機關需在下周二前做出是否批捕的決定。“邊民”本名董如彬,2013年9月10日凌晨被抓,此前在“躲貓貓”、“小學生賣淫案”、“反對安寧石化”等事件中表現活躍。2013年10月16日,犯罪嫌疑人董如彬因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經檢察機關批准被依法執行逮捕。

審判結果

據媒體報導,23日上午,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對董如彬(網名“邊民”)非法經營、尋釁滋事,侯鵬非法經營案進行公開宣判,以非法經營罪、尋釁滋事罪對董如彬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侯鵬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5萬元。

二審裁定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4日依法對抗訴人董如彬(網名“邊民”)、侯鵬非法經營、尋釁滋事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抗訴人董如彬及原審被告人侯鵬非法經營、尋釁滋事一案,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今年7月23日一審作出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和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董如彬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00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侯鵬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宣判後,被告人侯鵬服判,未提出抗訴;被告人董如彬不服,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昆明中院審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間,董如彬以營利為目的,先後接受公民黎某某、孫某、孫某某、張某某、錢某的委託,邀約並組織侯鵬等人,虛構事實、編造帖文,通過網際網路進行發布,並進行惡意炒作,總計收受委託人支付的現金人民幣345000元。其中,董如彬參與作案4起,涉案金額人民幣345000元;侯鵬參與作案3起,涉案金額人民幣255000元。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間,董如彬為提高個人網路影響力,在“10·5”湄公河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利用網路編造、散布大量虛假信息,引發網民圍觀,嚴重混淆視聽,擾亂公共秩序。
法院認為,董如彬、侯鵬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網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服務,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經營罪,均應依法予以懲處。此外,董如彬編造損害國家利益和政府形象的虛假信息在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還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法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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