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乃軍

董乃軍

董乃軍,男,漢族,四川巴中人,1974年9月生,1998年7月參加工作,1994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法學碩士。

曾任中共重慶市永川區委常委,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等職。

2013年12月01日,因涉嫌經濟犯罪,董乃軍已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014年12月9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董乃軍涉嫌受賄312餘萬元案。

2015年1月4日,給予董乃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董乃軍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四川巴中
  • 出生日期:1974年9月
  • 職業:公務員
  • 畢業院校西南師範大學
  • 信仰:共產主義
履歷,任免信息,人物事件,違紀調查,開庭審理,一審判決,雙開,

履歷

1994.09——1998.07,西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與旅遊學院學習,獲歷史學學士學位;
董乃軍
1998.07——1999.08,重慶市北碚區水土鎮工作,歷任宣傳幹事、黨政辦公室副主任、團委書記;
1999.08——2000.11,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其間:1999.11—2000.10選派到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掛職鍛鍊);
2000.11——2003.03,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科長;
2003.03——2005.05,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主任(兼);
2005.05——2007.07,重慶市蔡家組團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正處級)(其間:2007.01兼任重慶市北碚區建設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2003.09—2006.06西南大學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研究生班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
2007.07——2008.02,重慶市北碚區建設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
2008.02——2009.04,重慶市北碚區委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正處級);
2009.04——2012.02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其間:2009.07—2009.09掛職重慶市人民政府信訪辦督察員;2010.08—2011.11兼任永川區新城建設管理委員會黨組書記);
2012.02——2013.12,中共重慶市永川區委常委,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

任免信息

2012年2月10日在中共重慶市永川區第十三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當選為區委常委。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2013年12月01日,重慶市紀委監察局政務微博“風正巴渝”發布訊息稱,因涉嫌經濟犯罪,永川區委原常委董乃軍已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重慶市紀委證實,市紀委對永川區委原常委董乃軍進行了調查。經查,董乃軍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部分問題涉嫌經濟犯罪。日前,市紀委已將董乃軍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開庭審理

2014年12月9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董乃軍涉嫌受賄312餘萬元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董乃軍在擔任重慶市蔡家組團管理委員會主任、重慶市北碚區建設委員會主任、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重慶嘉皇房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印其等20人的請託,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獲得工程款、建築工程設計方案通過審查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58次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12.6524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乃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12.652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於被告人董乃軍歸案後有立功情節,處罰時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
被告人董乃軍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大部分犯罪事實沒有提出異議,對部分犯罪金額提出了異議。
因案情重大,該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永川區原副區長董乃軍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獲得工程款、建築工程設計方案通過審查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312萬餘元,犯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雙開

2015年1月4日,據重慶市紀委監察局網站訊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重慶市紀委審議並報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董乃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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