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金融監管體制

葡萄牙金融監管體制是在1975年之前,金融監管由葡萄牙財政部負責; 1975年之後,日常監管工作由中央銀行即葡萄牙銀行負責的金融監管體制。監管對象包括:所有的商業銀行、儲蓄銀行、投資銀行;所有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抵押、貸款中介機構、投資基金、住房信貸機構、租賃和代理融通公司及各類證券機構。

葡萄牙銀行通過外部審計師對各信貸機構實施稽核檢查,掌握有關信貸機構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詳細資訊,核實信貸機構所報資料的準確性。葡萄牙銀行的稽核檢查一般是不定期的,一旦發現有弄虛作假的問題,則要進行專項稽核。當信貸機構出現嚴重問題時,根據中央銀行的建議,財政部可以解除原決策管理層中主要負責人或若干人員的職務,並指派代表接替。金融機構的清算由財政部派員主持的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委員會可以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持清算工作的順利進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