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金融制度是葡萄牙金融結構及其體系的制度。葡萄牙的金融機構有兩類:一是屬於貨幣金融部門的、法律上授權可以創造信用的機構; 另一類是屬於非貨幣金融部門的、只起中介人作用的金融機構。其中,貨幣金融部門包含有貨幣當局 (中央銀行、財政部長)、商業銀行和專業信貸機構; 非貨幣金融部門包括準銀行性和純金融性的機構。更具體地說,專業信貸機構包括儲蓄銀行、投資銀行和地區發展公司,準銀行性機構主要是投資公司和租賃公司,純金融性的機構有保險公司、投資基金和控股公司。
葡萄牙的銀行和準銀行機構在從事業務經營時,受財政部長的代表的監督和檢查。葡萄牙銀行根據貨幣金融制度,監督如下幾個方面: 制定貼現率;訂出貸款條例,批准信貸機構貸款的數額;規定現金儲備的構成; 規定有關負債應遵守的比例; 只允許授權經營外匯業務的機構才可持有由葡萄牙銀行規定數額有限的黃金外匯資產; 規定有權對外支付的信貸機構。根據葡萄牙政府制訂的經濟金融復興計畫,葡萄牙國家銀行體制的指導路線以及立法和機構方面發生了一些變化。其主要原則是: ①改銀行目前公有公司的地位為公有資本股份公司的地位,在國家控制大部分的股本下允許有私人資本參加,以便經營和管理上具有更大的靈活性。②採用 《世界銀行業》 (universal banking)的模式,以便使銀行機構的專業化水平達到更高的標準。③按金融體制走向集中化的傾向,研究已建立的公有銀行的規模問題。④研究關於新金融體制的理論的優缺點。⑤建立一批新的金融機構。如地區發展公司、新的投資和租賃公司、投資基金及合營資本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