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壩水利樞紐安全保衛規定

簡介,內容,規定全文,

簡介

記者2019年3月28日從此間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葛洲壩水利樞紐安全保衛規定》(以下簡稱《保衛規定》)將於2019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內容

《保衛規定》共七章四十條,分總則、陸域安全保衛、水域安全保衛、空域安全保衛、安全保衛職責、法律責任、附則,於2019年1月25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根據《保衛規定》,未持有效通行證件進出陸域安全保衛區,在水域安全保衛區內非法捕撈、養殖,在空域安全保衛區升放風箏、孔明燈、無人機等12類行為將被禁止。
長期以來,葛洲壩水利樞紐充分發揮發電、通航、防洪等綜合效益,對保障地區能源需求和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規定全文

葛洲壩水利樞紐安全保衛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陸域安全保衛
第三章水域安全保衛
第四章空域安全保衛
第五章安全保衛職責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葛洲壩水利樞紐(以下簡稱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維護葛洲壩水利樞紐和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的安全和秩序,根據《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省人民政府設立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區,依照本規定對葛洲壩樞紐實施保護。
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區的範圍包括葛洲壩樞紐及其周邊特定區域,分為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空域安全保衛區。
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實行分區安全保衛制度,具體範圍的劃定和調整,由宜昌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並公布。
空域安全保衛區為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上空的低空空域。
第三條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堅持預防與應急處置相結合、專門機關管理與人民民眾參與相結合、安全保衛與經濟社會發展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以及三峽通航管理機構、長江航運公安機關和葛洲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負責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有關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對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危害葛洲壩樞紐的安全,發現危害葛洲壩樞紐安全的行為和隱患應當立即報告。
對保護葛洲壩樞紐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所需經費,由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規定的經費負擔體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 陸域安全保衛
第七條陸域安全保衛區劃分為控制區、核心區。各區的周邊界線應當設定實物屏障或者警示標誌,各區的出入口和重點部位應當配備警戒崗哨或者技術防範設施。
第八條控制區是限制無關車輛和人員接近葛洲壩樞紐,並在緊急情況時提供有效緩衝和防護的區域。
車輛和人員憑控制區通行證,並按規定接受安全檢查方可進入控制區。
第九條核心區是封閉式管理的區域。核心區實施下列安全保衛措施:
(一)出入口和重點部位由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據有關規定設定固定崗哨,車輛、人員憑核心區通行證按規定接受安全檢查並確認資格、身份方可通行;
(二)物資憑有效的物資轉場、外運、內運申請單通行,必要時在出入口對所有通行物資進行危險物品檢測;
(三)配備覆蓋全區的視頻監控等技術防範設施,實施全天候安全巡查。
第十條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的車輛、人員的通行證件,由葛洲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核發和管理,並報公安機關備案。
因施工作業等需要運輸危險物品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的,應當經葛洲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同意,並依法報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陸域安全保衛區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未持有效的通行證件進出陸域安全保衛區;
(二)通過設有禁止通行標誌的區域或者超越通行證限定的範圍活動;
(三)攀爬、鑽越、移動、損毀實物屏障或者警示標誌;
(四)非法攜帶槍枝、彈藥、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運輸危險物品;
(五)擾亂管理秩序和危害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對違反前款規定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或者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車輛、人員,安全保衛人員應當立即制止;對不服從管理的,應當立即依法予以控制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衛
第十二條水域安全保衛區劃分為管制區、通航區、禁航區。各區的周邊界線應當設定警示標誌,配備警戒崗哨或者技術防範設施。
第十三條管制區是對擬通過葛洲壩樞紐通航建築物(以下稱過閘)的船舶進行安全檢查、防止未經批准通過的船舶接近葛洲壩樞紐的緩衝水域。進入管制區的船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過閘船舶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規定的程式和要求,提前向三峽通航管理機構報告;
(二)不得運輸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規定禁止過閘的危險物品;運輸其他危險物品過閘的,應當向三峽通航管理機構申報,不得偽報、瞞報;
(三)不得進行容易引發火災、爆炸事故的檢修作業;
(四)不得在集泊期間上下除本船船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或者裝卸物品;
(五)不得搶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擾亂水上交通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通航區是由三峽通航管理機構統一指揮調度過閘船舶進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築物的特定區域。
船舶應當按照通航調度指令有序進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築物,不得在通航區內擅自停泊,不得有搶航、追越或者其他擾亂水上交通秩序的行為。過閘期間船員、乘客不得擅自離開本船,不得攀爬通航建築物。
第十五條禁航區是禁止船舶和人員進入的水域。除公務執法船舶以及持有葛洲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簽發的作業任務書和三峽通航管理機構簽發的施工作業許可證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員不得進入禁航區。
禁航區應當設定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水岸瞭望崗哨。
第十六條水域安全保衛區內禁止非法捕撈、養殖,以及其他危害通航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對因機器故障等原因失去控制有可能進入水域安全保衛區的船舶,三峽通航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使其遠離。
對違反規定進入管制區、通航區的船舶,公安機關、三峽通航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制止並將其帶離。
對違反規定進入禁航區的船舶,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勤人員應當立即進行攔截並責令駛離;對拒絕駛離的,應當立即依法予以控制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運輸危險物品過閘的船舶,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時間過閘,不得與客運船舶同一閘次通過,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隨船。
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衛
第十九條在空域安全保衛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嚴格按照飛行管制部門批准的計畫飛行。
第二十條禁止在空域安全保衛區進行風箏、孔明燈、熱氣球、飛艇、動力傘、滑翔傘、三角翼、無人機、輕型直升機、航模等升放或者飛行活動。
第二十一條葛洲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及負有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空域安全保衛區安全情況的動態監控,發現違反葛洲壩樞紐空域安全保衛規定的升放或者飛行活動,應當立即協調有關部門查明情況,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五章安全保衛職責
第二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研究解決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省人民政府組織建立的三峽樞紐安全保衛指揮系統負責統一指揮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
第二十三條宜昌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立由葛洲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三峽通航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急管理部門等組成的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指揮平台,組織制定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方案,統一管理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
第二十四條葛洲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加強與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區內其他機構、單位的溝通協調,建立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協同聯動機制,負責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日常管理工作,協調各方面安全保衛力量共同防範、應對、處置危害葛洲壩樞紐安全的破壞活動,並對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區內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先期處置。
葛洲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應當依法落實安全生產、治安保衛重點單位職責,建立安全運行監測體系;對重要部位、特種設備進行重點排查梳理,對重要崗位工作人員加強背景審查及其身份核對。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負責建立葛洲壩樞紐治安防控體系,及時處置危害葛洲壩樞紐安全的治安違法犯罪行為和恐怖攻擊事件,預防、處理涉及葛洲壩樞紐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
長江航運公安機關負責葛洲壩樞紐通航建築物和水域安全保衛區的治安管理,維護葛洲壩樞紐水域治安、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三峽通航管理機構負責葛洲壩樞紐通航安全管理和通航建築物運行安全工作,協同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對長江流域沿線進出葛洲壩樞紐水域安全保衛區的客運、貨運船舶、碼頭等實施監管,對葛洲壩樞紐水域施工作業船舶予以審批。
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協同長江航務管理機構維護區域內長江乾、支流進出葛洲壩樞紐水域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二十八條葛洲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三峽通航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術保護措施,做好通報預警、安全監測、應急處置等工作,發現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情況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現疑似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發起的網路攻擊情況,應當立即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葛洲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通知葛洲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葛洲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三峽通航管理機構應當依照職責分工,落實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負責各自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條負有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組織培訓應急救援專業力量,定期開展聯合演練。
在重大會議、重要活動和反恐等特殊時期,經宜昌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可以在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區周邊採取交通管制等措施,限制車輛、船舶、人員等進出。
第三十一條長江流域各港口、碼頭應當建立由經營管理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的安全保衛制度,消除擬進入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區的船舶的安全隱患。
擬進入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區的船舶應當建立由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負責的安全保衛制度,依法對船員、乘客和貨物進行安全檢查和登記。
第三十二條宜昌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葛洲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加強對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區及其周邊地區的社會綜合治理,防範針對葛洲壩樞紐的破壞活動。
負有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宣傳教育。
葛洲壩樞紐周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實際開展安全宣傳教育。
第三十三條在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區內設立或者調整遊覽項目,應當由旅遊部門會同葛洲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及相關部門進行論證和評估,報宜昌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至(三)項,擾亂陸域安全保衛區管理秩序或者危害生產設施安全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四)項,非法攜帶槍枝、彈藥、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運輸危險物品進入陸域安全保衛區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人員非法進入禁航區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在空域安全保衛區進行非法升放或者飛行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擾亂管制區水上交通秩序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擾亂通航區水上交通秩序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船舶非法進入禁航區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不按照規定運輸危險物品過閘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導致進入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區的船舶存在安全隱患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在水域安全保衛區內非法捕撈、養殖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負有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政府、部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葛洲壩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涉及葛洲壩樞紐水庫大壩安全、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內河交通安全管理、電力設施保護等事項,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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