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法

著作權保護法

它對保護作者的作品獨創性,作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都有極大的作用。是國家通過法律保護作者作品獨有的權利的實施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著作權保護法
  • 目的:保護作者的作品獨創性
  • 領域: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
  • 類別:法律
相關概念,發展歷史,受保護的作品,

相關概念

首先要闡明什麼是著作,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為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著作權也稱著作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財產權的總稱。分為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形的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之一種,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須兼顧文明之累積與知識之傳播,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發展歷史

中國的著作權法要是真正追溯起來,可以追溯到清朝。在中國20世紀初葉。1910年清朝政府頒布了中國的第一部著作權法———《大清著作權律》,此外,以後的1915年和1928年,中國當時的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也先後頒布實施了各自的著作權法。關於中國的著作權法背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止了舊政府的一切法律。但政府有關部門也制定了一些保護作者權益的行政規章,如《書籍稿酬試行辦法》、《劇本上演報酬辦法》等。1980年3月3日,中國政府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遞交了加入書,3個月後,中國成為該組織成員國。
1986年4月12日,中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首次明確“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著作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1990年9月7日,中國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該法從1991年6月1日起實施。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著作權局於1991年5月30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該條例與著作權法同時實施,1991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該條例從1991年10月1日起實施。
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中國分別成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著作權公約》的成員國。1993年4月30日,中國成為《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的成員國。此前,國務院於1992年9月25日發布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對中國著作權法中某些與伯爾尼公約不盡一致和不盡明確的地方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1994年7月5日,中國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對中國刑法作了補充。1997年3月14日修訂、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設定了“侵犯智慧財產權罪”,將“決定”的內容納入刑法,進一步完善了著作權法。
此外,國務院還於1994年8月25日發布了《音像製品管理條例》,1995年7月5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中國在短短的十幾年時間裡,建立起了既符合中國國情又與國際公約、國際慣例相協調的著作權法律體系。至此才是我們現在的著作權法真正的版本:
英文:Copyright Protection Act

受保護的作品

可申請登記的作品範圍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均可申請登記。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上述作品的含義是指: (1)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4)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7)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8)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9)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10)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1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12)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下列作品不能申請登記 (1)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2)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案,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3)時事新聞; (4)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超過保護期限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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