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雲一持刃殺人案,此案發生於元皇慶二年(公元1313年)十月左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葉雲一持刃殺人案
- 發生年代:元代
- 案件類型:殺人案
- 涉及人物:葉雲一、張明孫
- 出處:《元典章·刑部·諸殺》
案件經過
元皇慶二年(公元1313年)十月左右,建寧路葉雲一因與張明孫爭鬥,被張明孫推倒,騎壓在田,將雲一頭髻揪扯,連頭腦于田禾內連撞數下,雲一掙扎不放,尋思無可抵敵,省記元系尖頭雕刀在身,用手扯下,於張明孫胸膛戳傷致命身死。建寧路據其“情初無故殺情由,犯在十月二十九日已前,擬合釋放。”此案呈報至江浙行省後,查到以前曾有平江路謝五身死一案與此類似,曾由中書省送刑部審理:“楊進、謝五俱與劉阿五錢鈔宿睡,謝五嗔怪楊進先在劉阿五床上獨臥,將楊進頭髮揪扯,捺倒在地行打,楊進不能還打,隨用元帶蓖刀於謝五心坎左邊盡力扎訖一下,本人負病身死。”刑部當時認為“楊進所犯即系持刃殺人”,中書省依故殺罪名結案判刑。現據建亍路所呈,省府經研究認為:葉雲一用雕刀將張明孫戳傷身死亦系以刃殺人,應當依前例斷決,按故殺定罪。後建寧路依此施行。此案為元朝依例判決的典型案例,並以“持刃殺人同故殺”為題列入《元典章》諸殺之一“故殺”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