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葉際仁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永嘉人
- 出生日期:1953年9月
- 畢業院校:浙江農業大學
工作經歷,工作職責,涉及案件,法庭審理,庭審現場,本人否認,審判結果,二審駁回,處理結果,
工作經歷
1985年4月-1987年8月甌海縣永強區委副書記、區長、書記;
1987年8月-1990年3月平陽縣副縣長、政法委副書記;
1990年3月-1997年11月溫州市甌海區委常委、組織部長、常務副區長、副書記、代區長、區長;
1997年11月-1998年8月溫州市政府副秘書長(正縣級);
2001年11月-2003年5月溫州市財政局(地稅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3年5月-2010年2月溫州市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
2010年2月,葉際仁辭去溫州市副市長職務;
2010年3月1日當選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10年10月2日當選為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 黨組副書記 提案委員會主任。
工作職責
負責國土資源、規劃、城市建設和管理、市政公用事業、環保、房產管理、住房制度改革、人民防空等方面的工作。分管國土資源局、規劃局、建設局、市政園林局、環保局、房管局、城管執法局、人防辦、生態園管委會、中心區建設指揮部、舊城改建指揮部、安居工程指揮部、溫瑞塘河綜合整治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房改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雁盪山世界地質公園管委會、建築設計院。聯繫地質大隊、建設集團公司、房開總公司。
涉及案件
禍起土地劃轉
經濟觀察報輾轉獲得的起訴書提到, 2002年,因溫州城市規劃調整,溫州菜籃子集團有限公司(國有獨資,簡稱“菜籃子集團”)原部分網點被納入城市改建範圍,需要外遷安置。藉此,菜籃子集團於2003年4月向溫州市發展計畫委員會提出《關於要求轉報溫州蔬菜批發綜合商城立項的請示》,申請建設溫州蔬菜批發綜合商城。溫州市發展計畫委員會將該立項請示上報到省發展計畫委員會,2003年5月,經省發展計畫委員會審批同意項目受理。
2003年11月14日,葉際仁主持召開政府專題會議,與會者包括時任市政府副秘書長的馮鳴、時任市府辦城建處副處長的湯頤和、菜籃子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應國權、副總經理何永蓮(均已判決),以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會議研究了菜籃子集團上述事項,擬定建設規模約800畝至1000畝,以會議紀要形式對外發布(編號為(2003)100號)。
起訴書稱,在申報立項的同時,應國權、何永蓮等人以推動菜籃子集團改制為名,運作並成立由菜籃子集團內部職工參股80%、菜籃子集團參股20%的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簡稱“菜籃子發展”),蓄謀以菜籃子發展替代菜籃子集團,獲取溫州蔬菜批發綜合商城(後改名為溫州蔬菜批發市場)建設用地。2003年11月14日上午,菜籃子發展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兩件事發生在同一天。葉際仁在庭審中稱,自己當時對菜籃子發展的設立並不知情。
2006年1月,菜籃子發展獲得溫州甌海區兩個地塊,面積總計325畝,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土地用途為商業用地。
根據起訴書中提供的評估數據,菜籃子發展所獲取的325畝國有劃撥土地,價值人民幣19738.8萬元,扣除已繳納的土地徵用款5265.3萬元及菜籃子集團所占20%的國有股份,葉際仁等人的行為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1578.8萬元。
溫州市原副市長葉際仁於2011年3月15日被帶走接受浙江省紀檢部門調查,當晚其辦公室就被紀委貼上封條查封。葉在副市長任上時,曾分管溫州的土地、房產、城建及安居工程等領域。
因葉際仁系浙江永嘉人,由此被民間歸為“永嘉學人”派系。而永嘉學人則被指具有“義利並重”之特性。多名政府人士證實此事,並表示葉被調查並非人們盛傳的安置房事件,而是被溫州國資界的“教父”應國權拖累。“葉被省紀委調查,與‘菜籃子’有關聯。”相關人士稱。
2013年7月,溫州市前副市長葉際仁案在浙江省台州市中院開庭審理。因涉嫌濫用職權,被告已經被關押了840多天,該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法庭審理
庭審現場
據《經濟觀察報》報導:2013年7月10日,庭審現場,辯護律師為葉際仁做了無罪辯護,指稱“這是一起典型的冤假錯案”。葉際仁本人也對指控全盤否認。
此次是葉的第一次受審,庭審時間長達一天,控辯雙方及葉際仁均作了大篇幅的發言,台州中院尚未作出判決。
2011年3月15日,葉被浙江省紀委“雙規”;2012年5月22日被移送司法機關;6月6日批准逮捕;8月6日移送審查起訴。此後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定於2013年4月10日第一次開庭,臨期決定延期審理。至7月10日一審,葉被移送司法機關又過去了近14個月。
本人否認
對於上述指控,辯護律師及葉際仁給予了全盤否認。
王占新在庭審現場指出,本案的一個關鍵點是:湯頤和對紀要的修改,葉際仁是否知情、同意或者授意?對馮鳴簽發的這個紀要,葉際仁是否需要負責?
據悉,葉際仁出差期間,市政府副秘書長馮鳴簽發了這個編號為(2003)100號的會議紀要。
王占新指出,根據馮鳴2011年4月的訊問筆錄,葉際仁知道並同意修改紀要。但是,馮鳴於2011年11月22日庭審時全面翻供,說自己並不知道紀要被改。2012年1月16日,馮鳴二審也維持這一說法。如果連馮鳴都不知道紀要被修改,自然就談不上就此向葉請示。7月10日庭審時,葉際仁也當庭翻供說自己根本不知情。
在此次庭審過程中,國有股只占20%的菜籃子發展能否接受劃撥土地,是否給國家造成損失,也成為爭辯的焦點。
王占新辯護稱,劃撥土地不得改變用途,無論劃撥給個人還是私營企業,只要用途符合國家設定的公益性目的,就可以劃撥;劃撥土地始終是國家財產,不會成為任何人的自有財產。
據悉,2012年11月,本案曾在北京舉行專家論證會,與會的江平、高銘暄、應松年、馬懷德等7名法學專家一致認為,本案所涉的土地劃撥既不違法,也沒有損失。
庭審後,王占新還向經濟觀察報記者透露了一個細節,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發現溫州正信房地產估價公司編制估價報告的兩位估價師中,有一位名叫“吳長傑”的,實為湖南省岳陽市國土局在職官員,既未實際參與評估,也不具有執業估價師的資格。溫州正信房地產估價公司是本案的估價機構。
本案原定於2013年4月10日一審。4月9日,辯護律師向台州法院和檢察院提交了吳長傑的身份資料後,檢察院當即要求延期審理。
審判結果
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年8月16日對葉際仁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法院認為,葉際仁在擔任溫州市政府副市長期間,在用地問題上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達11578.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二審駁回
9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溫州市政府原副市長葉際仁濫用職權抗訴一案。
經過二審審理,法院認為一審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葉際仁犯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式合法,量刑適當。葉際仁抗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的意見均與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遂當庭裁定駁回葉際仁抗訴,維持原審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葉際仁有期徒刑三年的判決。
處理結果
雙開處理
2013年8月19日,經浙江省委批准,溫州市原副市長葉際仁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葉際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受賄錯誤;葉際仁還嚴重道德敗壞,與多名女性長期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有關部門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公務員法》的規定,給予葉際仁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