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葉樹養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6年8月
- 職務:原中共韶關市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
人物簡介,人物簡歷,為官之路,發跡,轟動,奢華,受賄案件,概況,犯罪手段,受賄特徵,案件反思,對“一把手”權力監督有缺失,落實工作規範有缺失,用人制度存在漏洞,人物評價,
人物簡介
葉樹養1956年8月生,系廣東省韶關市新豐縣人。其仕途從老家新豐縣回龍鎮起步,始於1976年4月;此後一路升遷,於1998年12月起擔任新豐縣委書記。2002年12月起,葉樹養兼任韶關市公安局黨委書記、新豐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次年2月起專任韶關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此後又集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和公安局長於一身,其中任公安局長這一職務至今已長達五年。
2008年8月14日,葉樹養被廣東省紀委查處。葉樹養落網以後,韶關市官商界發生地震,“粵北首富”朱思宜、韶關市委組織部部長李曉春、韶鋼集團原董事長曾德新、韶關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楊劍等先後落網。因涉嫌經濟問題,廣東省韶關市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免去原韶關市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葉樹養(副廳級)的韶關市公安局局長職務。
制定“貪腐目標6000萬”的“最有理想貪官”——韶關市公安局原局長葉樹養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兩罪在河源受審,涉案總金額3400萬。法庭上,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葉樹養供認不諱。本案目前仍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原韶關市公安局局長葉樹養因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昨在河源過堂, 全部認罪,數度痛哭。公訴機關指控,葉樹養7年受賄11次,斂財人民幣936萬元,港幣880萬元。來源不明1600餘萬元,2001年至2008年葉樹養利用其擔任韶關市新豐縣委書記、韶關市公安局局長、政法委書記、市委常委期間,夥同堂外甥姜海文先後11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葉樹養單獨或與姜海文共同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964萬元、港幣880萬元,個人實際占有人民幣936萬元,港幣880萬元。另外,檢察機關還指控葉樹養尚有人民幣1600餘萬元無法說明合法來源。姜海文與葉樹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80萬元,個人實際占有人民幣28萬元。
人物簡歷
1976年4月至1976年12月,新豐縣回龍公社雞嶺大隊黨支部書記;
1976年12月至1983年10月,新豐縣回龍公社革委會(管委會)副主任;1983年11月至1984年4月,新豐縣回龍區公所區長、黨委副書記;
1984年5月至1987年4月,中共新豐縣委常委兼農委主任(其間: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在廣州市經濟管理幹部學院政治系脫產讀書);
1987年4月至1993年3月,中共新豐縣委常委兼縣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黨委書記(其間:1989年4月至1991年1月參加廣州電大大專專業證書班法律專業在職學習);
1993年3月至1996年7月,任中共新豐縣委副書記;
1996年8月至1997年3月,任中共新豐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縣長;
1997年3月至1998年12月,任中共新豐縣委副書記、縣長;
1998年12月至2000年2月,任中共新豐縣委書記;
2000年2月至2002年12月,任中共新豐縣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任韶關市公安局黨委書記、新豐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3年2月至2003年8月,任韶關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其間:2003年3月至2005年1月,參加中央黨校國際政治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2003年8月至2004年5月,中共韶關市委常委兼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市委政法委副書記(2003年9月兼任);
2004年5月至2008年8月任中共韶關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為官之路
發跡
從大隊書記到縣委書記:葉樹養發跡於新豐縣。1976年4月,年僅21歲的葉樹養洗腳上田,成為新豐縣回龍公社雞嶺大隊黨支部書記。此後8年間,葉樹養完成了從一名普通的鄉村幹部到縣委領導層的角色轉變,於1984年5月任新豐縣委常委兼農委主任。此後,葉樹養脫產前往廣州市經濟管理幹部學院政治系進修近兩年時間。1987年結束學習後,旋即就任新豐縣委常委兼縣委政法委書記、縣公安局黨委書記。為了適應政法領導工作需要,葉樹養還參加了“廣州電大大專專業證書班”法律專業的在職學習。
1998年12月,被任命為新豐縣委書記。葉樹養甫一上任,便面臨著連續兩起重大事件的考驗。1998年,新豐縣級換屆選舉時出現了賄選事件,葉樹養上任後立即處理了幾名當事人,使這件事情的負面影響控制在了儘可能小的範圍內。在上任之初,葉樹養在全縣幹部大會和許多重大節假日到來之前當眾要求幹部們抵制“送紅包”,他甚至多次宣稱“誰要敢送,我就給誰上公榜”。
轟動
市委副秘書長被害一日破案:2002年12月,葉樹養上調韶關,正式就任韶關市公安局黨委書記。2003年2月,就任韶關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此後,葉樹養提出了“建為民公安,保韶關平安”的口號,要求“命案必破”,全力打擊嚴重暴力性犯罪和“兩搶一盜”等多發性犯罪。韶關市副秘書長黃德謀被害一案,在案發後次日即破案,兩名搶劫殺人的兇手投案自首。這一案件當時轟動全廣東。
奢華
耗資超1億元建公安局大樓:韶關市公安局還在西聯建設了占地面積寬廣的新辦公大樓。可以供直升機起降的新公安局寬闊氣派,由大小一共15棟樓房組成了辦公區,幾座主要樓房之間由園林式亭台走廊相接。辦公區外,建設了功能齊全的運動場、體育館、游泳池,還有依山而建的公園式休閒區。而兩棟內部猶如星級酒店的小別墅甚為醒目。
葉樹養起初曾經雄心勃勃地欲將新公安局的範圍將新址後的整座山都囊括其中,後來可能擔心太過張揚而終止了這項計畫,僅在小半面山上開闢了一個公園般的休閒區。在新公安局落成搬遷後的啟動儀式上,曾經有人建議邀請新聞媒體前來報導,也被否決。氣派的公安新大樓令許多人驚嘆不已。據公開的數字顯示,建設新公安局辦公大樓耗資約1億多元,其資金主要由公安局自籌、節約、返還的各種經費和出讓位於韶關鬧市的原公安局舊址、原交警大樓來解決。
受賄案件
概況
葉樹養從1988年在廣東省新豐縣任政法委書記兼公安局黨委書記收受第一筆走私進口汽車的賄賂開始,至2008年因收受巨額賄賂東窗事發為止,涉嫌受賄人民幣、港幣1800多萬元,另有人民幣1600多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在長達20年的時間裡,葉樹養不僅沒有被發現問題,反而平步青雲,升遷至韶關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最有諷刺意味的是他還當上了懲防腐敗體系建設考核工作組組長。葉樹養之所以沒有被及時查處,一方面與他斂財手段頗為隱蔽有關,另一方面與有關部門監督不力和“一把手”監督難有關,以至於葉樹養的私慾膨脹,以權謀私越來越嚴重。
2008年8月14日,韶關市公安局原局長葉樹養因嚴重違紀問題受到廣東省紀委查處。同年12月19日,廣東省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他立案偵查。2009年7月13日,葉樹養案偵查完畢。2009年12月初,葉樹養案由河源市檢察院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
2010年1月初,廣東省韶關市公安局原局長葉樹養貪腐案由廣東省河源市檢察院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
2013年8月5日被廣東省高院減刑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6年9月7日被廣東省高院減刑為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10年。
現服刑於廣東省梅州監獄。
犯罪手段
為了實現自己“留下2000萬給兒子、2000萬給女兒女婿、2000萬給自己安度晚年”的“宏偉目標”,葉樹養在儘可能多的領域貪污受賄。廣東省檢察院反貪局辦案人員說,葉樹養的犯罪事實涉及面廣、行賄人及相關證人眾多,以至於查案期間談話500多人次,製作筆錄數百份,調取書面材料數千份,形成卷宗材料近50卷。廣東省檢察院反貪局辦案人員認為,葉樹養貪腐受賄領域之多,可以用五個“利用”來形容:
一是利用職權為黃、賭、毒犯罪和違法活動充當保護傘。葉樹養任公安局長期間,為韶關一些經營酒店和含有賭博業務的電子遊戲機室老闆陳某、盧某提供違法經營保護,收受賄賂人民幣數百萬元。
二是利用職權在工程建設上為包工頭牟取利益。葉樹養在新豐任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權為一名建築老闆龍某取得豐城鎮政府舊城改造及新址開發的工程承建權,受賄人民幣80萬元。在韶關市公安局新辦公大樓建設中,葉樹養在工程承建權、工程款等方面為多名承包商牟取商業利益,並因此收受賄賂人民幣100多萬元。
三是利用職權及職務影響為礦山老闆牟取利益。葉樹養利用擔任公安局長、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職權及職務影響力為韶關礦山老闆刁某牟取商業利益,收受賄賂人民幣100多萬元。
四是利用職權干預司法機關案件的處理。葉樹養干預檢察機關查處的韶關鋼鐵廠系列職務犯罪案中,曾一次性收受韶關市宜達燃料公司老闆朱某人民幣200萬元。
五是利用職權安排人事。葉樹養不放過任何斂財機會,只是為韶關市公安局的一名幹警作崗位平級調動,就收受賄賂港幣20萬元。不辦事不收錢,行為頗像黑道。
受賄特徵
葉樹養平時替人“辦事”並不馬上受賄,而是逢年過節收“禮物”,“時空轉換”之後,貪腐痕跡淡化。如此受賄量大也難以發覺,即便遭到查處,年節“紅包”的罪名比較輕,充其量巨額財產來歷不明。
廣東省檢察院反貪局分析說,葉樹養的這種做法,利用權錢交易節奏的放緩、空間的轉換和時間的延長,改變權錢交易的表象,混淆問題性質,把收受賄賂的蹤跡掩蓋起來,是他違法行為的重要特徵之一。
葉樹養替人“辦事”時,往往不是當時接受賄賂,而是暗示或明示對方:年節期間以“紅包”“禮金”形式送到府上。葉樹養在新豐縣任職期間,找他辦事的大部分人都用“紅包”向他表示“感謝”。在韶關市任職時,有40多個單位或部門、70多名幹部為崗位調整請他幫忙,分別給葉樹養送過“紅包”。
此外,和一般主動索要錢財的貪官不同,葉樹養深諳“雙贏”之道,貪腐手法頗有耐心,刻意減少同對方的“交易”摩擦,可為長期收受賄賂打下基礎,暴露的可能性大為降低。
在權錢交易中,他並沒有強討、硬要,而是採用互惠、坐等的方式,甚至還總結出一套“五不”原則,即“不主動索要錢財、不辦事不收錢、不催討該給還沒給的錢、不討價還價、不嫌棄送多少錢”,採用守株待兔方式靜候行賄人上門。2006年,韶關市公安局查獲了一個跨境製販毒犯罪團伙案。社會上有人傳聞願意出巨資保釋毒販,葉樹養聽說後指派相關人員放風:如果犯罪團伙中有人願意出2000萬元,即可“擺平”放人。此招果然見效,此犯罪團伙主犯孫某的中間人找到葉樹養,願意出1000萬元保釋孫某,並承諾事成之後給葉樹養數百萬元。經過一番運作,葉樹養收受港幣800萬元後,將孫某由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釋放。
檢察機關分析,葉樹養的這種手法,在他一系列權錢交易過程中時常採用。其目的是讓行賄受賄雙方的心態得到平衡,避免產生反感和出現摩擦。
案件反思
對“一把手”權力監督有缺失
葉樹養在新豐縣及韶關市公安局任“一把手”時,作風霸道,把決策權力、執行權力凌駕於監督權力之上,給紀檢監察部門制定監察執法範圍;在韶關市公安局時,採取排擠壓制的辦法,把紀檢工作邊緣化。省檢察院反貪局強調說:“權力不宜過度集中,制度監管是關鍵。”
落實工作規範有缺失
黨委會落實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局務會落實公安局內重大事務,而辦案制度是規範公安局依法辦案、公正辦案的主要形式。省檢察院反貪局分析說,葉樹養放縱製販毒犯罪嫌疑人收受港幣800萬元,和這三大制度的缺失有關係。“什麼事情需要上黨委會、局務會討論?什麼事情必須經過黨委會和局務會共同研究才能決定?重大案件的處決程式應該是什麼?如果工作制度無漏洞,葉樹養就不敢輕易地個人拍板,把數十名辦案民警歷盡艱辛、跟蹤半年之久才抓回來的製販毒犯罪嫌疑人放走並收取巨額賄賂。”
用人制度存在漏洞
葉樹養自收受第一筆賄賂起至案發時已有20年時間,而在這20年時間內,葉樹養卻是平步青雲,升遷至韶關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和公安局長的重要位置,成為韶關市的主要領導之一。在調查過程中,很多人反映葉樹養作風霸道、膽大妄為、斂財成風的負面情況。
人物評價
葉樹養從政30年,從一個普通的山村青年走上了地方政法領導的崗位,在此過程中他淡忘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同時走上了違紀違法的道路。從主觀上說,葉樹養價值觀發生蛻變是其貪腐墮落的主要原因;從客觀上說,權力監管制度、公安辦案制度和用人制度等方面的缺失,給他貪腐墮落提供了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