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戶違約金

落戶違約金是企事業單位向落戶並在服務期內提前離職員工索取的違約金。從法律上看,落戶違約金的約定是不被承認的。在不少案例中,單位和員工就落戶約定違約金也並未得到法院承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落戶違約金
  • 定義:企事業單位向落戶並在服務期內提前離職員工索取的違約金
設立初衷,條文依據,

設立初衷

部分企業與畢業生約定高額違約金的初衷也並不是要錢,而是儘可能地留住員工,為單位節約人力成本。 
辦理戶口對用人單位來說有一定的付出和成本,為勞動者辦理一線城市落戶手續並非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是屬於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特殊待遇。因而勞動者需要對用人單位的損失進行相應賠償。

條文依據

2009年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中明確指出,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由於該約定違反了《勞動契約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因此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3條,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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