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水利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縣重點水利規劃。組織起草地方性水利規定和辦法。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國家、省級、市級、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根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和省、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中央和省、市、縣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的建議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主要河流、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縣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編制水資源管理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有關工作,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負責水利行業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督促指導相關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參與編制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全面實施河長制,維護河湖健康美麗。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監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負責落實用水總量控制制度,指導節水標準、用水定額制定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
(六)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區域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縣屬水利設施、縣管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全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七)指導開展河長制工作。承擔縣河長制的組織實施,負責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檢查考核,落實縣總河長、副總河長及河長確定的事項,協調縣直有關部門開展河長制相關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負責縣重要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負責農村小水電的管理和監督。
(十)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處理跨鄉鎮(中心)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河道采砂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重要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擬訂全縣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監督行業標準和規程規範的實施。負責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工作。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三)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河道采砂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防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審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必要時,縣水利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四)職責調整。
1.將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至縣自然資源局。
2.將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和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劃至萬年縣生態環境分局。
3.將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劃至縣農業農村局。
4.將水旱災害防治相關職責、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職責整合劃至縣應急管理局。
5.將自然保護區有關管理職責劃至縣林業局。
6.增加落實安全生產方面職責。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河道采砂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7.增加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職責。負責水利行業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督促指導相關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
(十五)與有關部門職責分工。
1.與縣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水利局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水資源監測工作。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開展全縣水資源調查、統一確權登記工作。
2.與縣生態環境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水利局按規定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有關工作,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縣生態環境局負責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牽頭組織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河湖水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工作。
3.與縣應急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必要時,縣水利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縣應急管理局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水旱災害防治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計畫財務股、行政服務股)。負責做好機關日常工作,對各股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承辦文秘、政務信息、機要、保密、重大會議組織、宣傳、檔案、信訪、安全保衛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監管機關國有資產和機關事務、財務;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水利綜合統計工作和編制縣級水務部門預算,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預算決算編制工作;承擔中央、省、市、縣級以上水利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工作,配合審計、財政部門對水利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辦理全縣有關水利方面涉外事宜,主管全縣水利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以及科技成果的鑑定和申報工作。
負責縣政府公布的本部門所有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等事項的受理、辦理與辦結;負責本部門相關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等事項的辦理程式與辦理流程的設計、最佳化、簡化;負責相關行政審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宣傳、諮詢與解答;牽頭協調事項辦理過程中涉及到的相關股室、部門與人員;研究、制定服務規範與準則;指導監督水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二)建設管理股(安全生產質量監督管理股)。指導、組織協調全縣水利工作建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江河湖泊及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負責縣屬水利設施、縣管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並確權劃界;組織水庫、堤防、水閘新建(改建、除險加固)以及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的開工審批、建設管理及工程驗收工作;負責編制全縣水利發展規劃,主要河流、湖泊的流域規劃及中長期和年度綜合計畫;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落實國家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和標準;指導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縣水利系統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措施,積極推進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單位下達整改通知並監督落實;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水利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貫徹執行上級監督機構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對監理、設計、施工和有關產品製作單位的資質進行覆核;負責對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設計單位現場服務等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對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的劃分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檢查技術規程、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負責檢查施工單位和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檢驗和質量評定情況;工程驗收時,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參加受監工程的重要隱蔽工程及工程關鍵部位的質量等級核定;參加受監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等有關會議和驗收;參加受監工程質量事故調查的處理;掌握全縣的水利工程質量動態,及時上報質量管理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開展工程質量檢查活動,總結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協助配合上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組織的質量監督工作。
(三)農村水利股(縣農村飲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縣灌區續建配套和水利血防、節水改造、機電排灌及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全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維護養護工作;指導全縣農業水價改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水利風景區建設;貫徹有關法規,制訂全縣相應管理辦法,對全縣排水實行行業管理。
負責對全縣農村供水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統一經營管理,並按有關規定對其運營、使用和依法處置;承擔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的規劃、協調、建設、監督、管理及指導,推廣套用飲用水安全保障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展技術審核與技術服務,進行供水人員培訓與崗位考核,引導並規範供水企業的經營行為;負責組織協調全縣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工程對取水、制水、供水全過程實施監督管理,定期檢查掌握全縣飲用水水源環境與供水水質狀況,建立健全飲用水安全保障儲備體系和應急機制,在特殊情況下報請縣政府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或城鄉供水聯合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協調有關部門開展農村供水源地保護和飲水安全標識建設工作,依法查處有關涉及飲用水安全保障方面的案件,防止水質污染事故發生;嚴格按照規範和有關制度要求,負責全縣自來水、污水、雨水等水質的取樣、分析、檢測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建議及措施,並督促落實,確保各類水質符合標準;負責水質投訴和其他水質事故的處理工作,不斷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確保水質服務工作快速、準確;負責做好業務培訓、農村飲水安全宣傳等工作;負責編制城鎮供水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經審定後組織實施。
(四)水保水資源股(節約用水辦公室)。制定地方性水利相關制度並監督實施;承辦水政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全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水資源信息發布、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公報;擬訂水量分配方案、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組織編制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指導城市防洪、污水處理及中水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的工作;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負責水土保持工作;貫徹執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指導全縣水土保持監督執法體系建設;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協調和指導跨鄉(鎮)的水土保持重大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協調鄉、村間的水土流失防治糾紛;指導監督全縣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水土保持規劃收繳、管理;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協調指導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
人員編制
萬年縣水利局行政編制12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