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萍鄉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是萍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於2023年12月21日經萍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萍鄉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的決定。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萍鄉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8日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萍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24年3月26日
  • 通過時間:2023年12月21日
  • 法律位階:地方性法規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

修訂信息

《萍鄉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經萍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1日通過,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4年3月26日批准,2024年4月8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萍鄉市愛國衛生工作條例
(2023年12月21日萍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改善人居環境,形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預防和控制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進健康萍鄉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動員、預防為主、科學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領導,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所需經費。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愛國衛生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規劃、計畫和措施;
(三)組織、協調、指導愛國衛生工作,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
(四)組織動員全社會參加愛國衛生活動和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五)組織實施衛生城鎮等創建活動;
(六)推進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治理;
(七)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八)完成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組成,實行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各成員單位及其職責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愛衛會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愛衛會日常事務。
第六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明確專(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並接受所在地愛衛會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環境衛生規定,愛護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倡導公民形成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養。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愛國衛生活動。
第七條 每年四月為本市愛國衛生月。四月第二個星期五為本市衛生與健康行動日,集中開展環境衛生清理、健康教育宣傳等愛國衛生活動。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組織開展衛生城市、衛生縣、衛生鄉(鎮)、衛生村(社區)和衛生單位等創建活動。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加強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意外傷害預防知識的宣傳。
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時,應當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工開展健康教育,倡導為職工定期開展健康檢查。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識,加強心理輔導。
廣播、電視、報刊、電信等單位應當開展健康知識公益宣傳。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建設,做到數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規範,逐步實現生活垃圾處理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市公廁改造升級和農村戶廁建設改造,有效改善廁所環境衛生狀況,提升規範化管理水平。
公共廁所管理單位應當合理配備保潔人員,落實衛生保潔、維修維護和監督檢查等制度。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貿市場合理布局和標準化建設,推進老舊農貿市場升級改造,維護市場周邊環境。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合理劃分市場功能區,履行環境衛生責任,配置符合要求的垃圾收集容器等公共衛生設施,確保市場環境乾淨、整潔。
農貿市場內從事活禽活畜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防控制疾病傳播和環境污染。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吸菸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推進無煙機關、無煙家庭、無煙醫院、無煙學校等無菸環境建設。
禁止在中國小校、托幼機構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菸。
禁止在醫院、影劇院、圖書館、候車室、公共運輸工具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吸菸的其他場所吸菸。
禁止吸菸的場所應當設定明顯的標識。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蚊、蠅、蟑螂、鼠等病媒生物的孳生規律,採取綜合防治措施,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病媒生物種類、密度和抗藥性監測,提供預防控制技術指導,並對預防控制效果進行評價。
第十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確定專人負責預防控制工作,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環境,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擴散,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鼓勵公民參與居住宅院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
第十六條 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專業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操作規程,保障人身安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愛國衛生工作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投訴和舉報。
愛衛會應當公開投訴、舉報的受理方式,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宜。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的專業機構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不符合操作規程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機構、萍鄉武功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開展愛國衛生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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