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萍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萍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成立於2014年12月16日,使萍鄉市的市場結束多部門監管格局,由之前的食品安全分段監管變為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全過程監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萍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成立時間:2014年12月16日
  • 性質:政府工作部門
  • 現任領導:孫彬、劉曉峰
  • 隸屬:萍鄉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管理辦法,現任領導,所獲榮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經批准後監督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名牌戰略和商標戰略;指導廣告業發展。
(三)負責涉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市場主體準入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並監督管理。
(四)組織查處違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五)組織擬訂並協調推進食品安全規劃;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依法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承擔酒類、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市場監管職責。
(六)依法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管責任;負責市場交易行為、反壟斷執法和網路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依法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人員和直銷行為,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負責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七)依法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負責質量巨觀管理和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產品(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受委託組織協調較大產品(商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品(商品)召回制度;承擔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依法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查處假冒偽劣商品,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訴和舉報工作。
(九)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規範契約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契約格式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組織申報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組織認定市知名商標;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負責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推動各部門、各行業的標準化工作;依法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規範;依法監督標準的實施;按照規定承擔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編碼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計量工作;組織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計量、市場計量行為。
(十三)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依法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項目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四)負責管理合格評定工作;依法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推進實施國家相關產業政策。
(十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的有關工作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建立健全藥品安全應急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十六)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管理城鄉集貿市場的中藥材交易;負責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縣區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
(十八)承辦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職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設2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訪、檔案、安全保密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承擔綜合性調研、政務公開、督查、新聞宣傳等工作,指導機關及直屬單位裝備、固定資產管理、機關信息化建設和後勤保障工作。
(二)財務審計科
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編制、審核機關和直屬單位基本建設與設備設施採購計畫,負責預算績效和罰沒物資管理工作,依照財務法規和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工作人員工資發放等工作。
(三)組織人事編制科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計量檢定人員的資質資格認定製度。
(四)法制監督科
負責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牽頭擬訂市場監管方面的相關政策,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實施情況;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協調普法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審核、清理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和賠償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覆核、聽證和組織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工作;負責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
(五)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科
承擔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監督管理的措施和辦法並監督實施,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組織、協調、督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組織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六)藥品生產流通安全監督管理科
負責藥品生產企業、醫療機構製劑室、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企業、新藥研發單位和機構的日常監管;監督實施藥品生產、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試驗、中藥材料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藥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監測制度;負責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國家基本藥物的生產;配合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飲片炮製規範,監督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負責藥品經營企業日常監管;負責醫療機構使用藥品的質量監管;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流通領域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以及城鄉集貿市場中藥材購銷規則;負責監管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組織生產流通環節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對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七)食品生產監督管理科
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縣區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承擔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監督管理的措施和辦法並監督實施,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組織食品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監督管理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活動。
(八)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科
負責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監督實施國家醫療器械標準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執行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管理;負責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負責對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有關人員的培訓。
(九)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督管理科
負責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負責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導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性檢測和評價、不良反應監測等工作,組織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十)市場稽查科(市場稽查局)
組織查處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酒類等的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違法行為;組織查處生產和流通環節假冒偽劣產品(商品)和質量、計量、標準、認證等方面違法行為;查處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違法直銷和傳銷及其它經濟違法案件;承擔有關反壟斷執法;依法查處違法廣告。
(十一)廣告監督管理科
擬訂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具體措施和辦法;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廣告活動;依法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依法監測違法廣告,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二)食品流通監督管理科
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監督管理的措施和辦法並監督實施,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違法和糾正不當行為,組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十三)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科
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擬訂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指導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註冊與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信用信息公示,並對公示信息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指導個體私營經濟協會工作。
(十四)市場規範監督管理科
擬訂規範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規範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經紀人、拍賣行為工作;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和市場專項治理工作。
(十五)質量科(萍鄉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巨觀質量管理工作,協調管理全市的質量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和質量獎勵制度;組織實施產品質量誠信工作;推進名牌發展戰略,管理和協調全市名牌產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承擔缺陷產品召回和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管工作;受上級部門委託發證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準入管理工作。
(十六)產品質量監督科
監督企業產品質量工作。擬訂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及後處理工作;擬訂本轄區重點監督抽查的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產品質量強制檢驗,風險監控和處置工作;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參與組織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鑑定;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承擔轄區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日常監管工作。
(十七)標準化科
組織實施標準化工作,組織標準的宣傳貫徹並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鼓勵和幫助企業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承擔標準化項目的組織和協調工作;承擔企業標準登記備案工作,協調處理有關標準問題;承辦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工作。
(十八)計量科
貫徹實施國家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監督管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和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監督管理計量器具生產、銷售、使用,組織量值傳遞;監督管理商品計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監督管理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及其計量檢定人員的資質資格。
(十九)認證監督管理科
貫徹實施國家認證認可法律法規和制度;承擔認證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認證工作規劃和實施細則;承擔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產品;負責認證諮詢機構的備案管理工作;承擔通過實驗室資質認定機構內審員的培訓、考核和註冊管理工作;監督管理認證中介機構和認證技術機構。
(二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
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依法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承擔氣瓶充裝單位許可、許可權內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等行政許可工作;承擔特種設備日常檢查、專項監督檢查工作及後續處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組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工作並提出處理建議;組織、協調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本轄區內特種設備綜合統計和事故統計工作;負責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其他有關特種設備安全職責。
(二十一)企業註冊和審批科(企業註冊監督管理局)
擬訂企業登記註冊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企業登記註冊管理工作;承擔規定範圍內的企業登記註冊工作,並監督檢查其登記註冊事項;核定冠市名的企業名稱;組織指導企業信用分類管理;承擔全市企業登記管理信息庫的建立、維護和內資企業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對外統一受理涉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市場主體準入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
(二十二)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監督管理科(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監督管理局)
對本轄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核定冠市名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及監督管理工作,開展外資引進工作的調查研究。
(二十三)公平交易科(公平交易局、打擊傳銷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直銷監督管理和禁止傳銷的具體措施、辦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人員和直銷活動工作;承擔協調相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工作。
(二十四)消費者權益保護科(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投訴舉報中心)
擬定保護消費者權益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承擔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工作,整合食品藥品安全、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等舉報投訴專線電話;負責申訴舉報事項管理工作。
(二十五)商標監督管理科(商標監督管理局)
擬訂商標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組織實施對商標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商標侵權案件;組織認定全市知名商標,推薦江西省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為市紀委(市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管理辦法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進市場監管體系改革,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規範市場主體監管行為,結合萍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概念】本辦法所稱的市場主體監管清單管理是指對市場主體監管事項實行權責清單管理的形式。市場主體監管清單應列明政府職能部門制定或執行的各種審批、核准和備案等各項後續監管措施。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具有市場主體監管職能的市本級行政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市場主體監管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各有關單位)。
第四條 【清單效力】各有關單位應全面明確和執行市場主體監管清單管理的事項和政策措施。未納入市場主體監管清單管理的,不得實施。
第五條【基本原則】市場主體監管清單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從嚴管控、動態調整、便民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職責分工】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審改領導小組)為市場主體監管清單管理的領導和議事協調機構。
各有關單位負責擬定、審核、報送及實施市場主體監管事項,確保納入市場主體監管清單內容的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強化對本單位落實市場主體監管清單管理情況的自我監管。
市發展環境和機關效能投訴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市場主體監管清單管理工作,對市場主體監管清單進行動態調整,加強落實市場主體監管清單管理情況的日常監督,受理投訴、舉報,定期組織監督檢查等。
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市場主體監管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市公共政務管理局負責市場主體監管事項的網上公布工作。
市績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績效辦)負責組織協調對各有關單位落實市場主體監管清單管理情況進行年度績效考核並評分。
監察機關負責對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落實市場主體監管清單管理中的違紀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條 【清單內容】市場主體監管清單應列出監管類別、適用範圍(對象)、分級分類辦法、監管措施、檔案依據、執行單位等內容。
第八條【設立依據】納入市場主體監管清單管理的事項,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市規範性檔案規定,其他檔案不得設定市場主體監管項目。
起草、修改各項政策措施及政府規範性檔案時,擬增加、調整或者取消市場主體監管清單項目的,起草單位應當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論證,充分徵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並書面徵求市發展環境和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市政府法制辦的意見。
第九條 【動態管理】對市場主體監管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有關檔案的公布實施、修改和廢止需要增加、調整和取消市場主體監管事項的,各有關單位應當在有關法規依據及政府檔案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就市場主體監管事項的增加、調整和取消等變化情況提交書面申請材料至市發展環境和效能投訴中心,由市發展環境和效能投訴中心初審、市審改領導小組審議、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條【清單公開】市場主體監管清單管理的內容應在市政府網站、市公共政務管理局網站及各有關單位入口網站公開。
第十一條【部門監督】各有關單位應加強對自身落實市場主體監管清單管理情況的自我監督,建立本單位清單公示、監督檢查、投訴受理、績效考核等監管機制,細化具體措施,確保清單管理嚴格落實。
第十二條 【社會監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市場主體監管清單管理等提出意見、建議,就有關單位落實市場主體監管清單管理情況進行投訴、舉報。
市發展環境和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各有關單位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反饋辦理情況。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市發展環境和機關效能投訴中心應當會同市編委辦、市政府法制辦、市公共政務管理局等單位,對各有關單位落實市場主體監管清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本辦法規定認真落實市場主體監管清單管理工作的單位責令整改或通報批評,並將有關情況同步報送市績效辦作為單位年度績效考核的評分依據。對落實市場主體監管清單管理中的違紀單位和個人,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各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市發展環境和機關效能投訴中心等的監督檢查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各有關單位要向市審改領導小組書面報告上年度落實市場主體監管清單管理情況(有關情況,由市發展環境和機關效能投訴中心負責受理)。
第十四條 【績效管理】市績效辦應將各有關單位落實市場主體監管清單管理情況納入年度績效考核範疇,嚴格考核並兌現獎懲。
第十五條【解釋機構】本辦法由市發展環境和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萍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副局長:孫彬
萍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劉曉峰
萍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李芳清、何紹鵬、燕克敏、廖艷紅、朱水根、李國純、黃漢弘(掛職兩年)、陳屹萍

所獲榮譽

2019年3月,獲得“江西省第十五屆文明單位”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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