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制定全市水利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組織起草全市水利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負責市級水利資金和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萊陽市水利局
- 外文名:Lai Yang city's water
- 地點:萊陽市
- 性質:政府機關
- 作用: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論證制度、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等工作;承擔城市水資源統一管理工作。
(三)承擔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用水責任。 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意見,指導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四) 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河流、水庫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指導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編制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規劃、重大項目布局的防洪論證提出意見;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五)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設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重要河流、水庫及河口灘涂、河堤的治理和開發;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全市河道的采砂規劃,審查批准采砂申請,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審查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指導防潮堤建設與管理;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負責水利移民工作的監督管理。
(六)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田灌溉排水、村鎮供水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七)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和監測預報;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歸口管理“四荒”(荒山、荒丘、荒灘、荒溝)的治理開發工作。
(八)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及市直管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調處水事糾紛;負責全市水利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
(九)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
(十)負責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研究與推廣工作;負責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盛邀連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行政科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息、殃再乎檔案、機要、接待、考勤、衛生檢查、保衛、車輛、會議安排、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幹部管理及紀檢監察、人事、勞動工資蘭驗估、社會保障、精神文格詢明建設、教育培訓、計畫生育、信訪穩定、綜合治理、黨建工作;負責工會酷墊燥少、婦女、共青團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三)財務科
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編制市級水利部門預決算,提出水利財政預算資金安排建議;指導下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管理和監督國家、省及市下撥經費的使用;對全市水利系統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敬充辣;負責局機關的財務管理和系統內的財務審計工作。
(四)綜合科(掛水政監察大隊牌子)
擬訂全市水利法制建設規劃,研究實施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水法規法律宣傳、貫徹和落實工作;負責調處單位或部門間的水事糾紛工作,承辦行政應訴、複議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全市河道範圍內的采砂許可及建設項目審批。組織、協調、監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全市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後頌敬籃判期扶持工作;指導水利科學技術研究與推廣工作。
(一)行政科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信息、檔案、機要、接待、考勤、衛生檢查、保衛、車輛、會議安排、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幹部管理及紀檢監察、人事、勞動工資、社會保障、精神文明建設、教育培訓、計畫生育、信訪穩定、綜合治理、黨建工作;負責工會、婦女、共青團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
(三)財務科
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編制市級水利部門預決算,提出水利財政預算資金安排建議;指導下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管理和監督國家、省及市下撥經費的使用;對全市水利系統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的財務管理和系統內的財務審計工作。
(四)綜合科(掛水政監察大隊牌子)
擬訂全市水利法制建設規劃,研究實施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水法規法律宣傳、貫徹和落實工作;負責調處單位或部門間的水事糾紛工作,承辦行政應訴、複議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全市河道範圍內的采砂許可及建設項目審批。組織、協調、監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全市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工作;指導水利科學技術研究與推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