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萊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立於2010年4月,是在原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基礎上,職能整合組建而成的新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萊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成立時間:2010年4月
  • 類型:政府部門
  • 隸屬:萊陽市人民政府
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簡介

現有幹部職工216人,內設13個職能科室,轄屬12個副科級事業單位,分別是:市勞動就業辦公室、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市人才服務中心(正科級事業單位煙臺農村人才市場管理辦公室與之合署辦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處、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處、市人事考試中心、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事業處、市勞動監察大隊、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信息檔案管理中心、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辦公室。
萊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組建以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按照全市“一個突破、兩個高於”的奮鬥目標和“一三三六”工作思路,積極進行人力資源整體開發,穩定和擴大就業;加快推進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全力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創新工作管理模式,加強自身體系建設,各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在新的起點上實現了新發展、新突破,2011年度被中共萊陽市委、萊陽市人民政府評為“紅旗單位”。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落實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人才規劃、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辦法。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辦法,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辦法並監督實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障及其補充保險制度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徵收、支付、管理運營辦法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方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推行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調控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和離退休政策。
(七)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制度;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辦法,統一管理全市各類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考試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貫徹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安置政策。
(八)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組織實施人員安置方案;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下達接受城鎮退役士兵計畫;負責企業軍轉幹部穩定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相關配套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
(十)統籌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勞動契約制度;組織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協調處理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案件。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3個職能科室。
(一)行政科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安全、保密、後勤服務、行政接待、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工作;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制度和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協調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和諮詢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思想政治、組織建設、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社會保障、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開展工青婦、群團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及電子政務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辦理人大、政協有關建議、提案答覆工作。
(三)財務科
負責編報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相關統計管理工作;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掛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辦公室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畫和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落實全市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的就業政策,指導全市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編制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畢業研究生就業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政策並進行綜合管理;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承擔市就業工作促進委員會辦公室、市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具體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發展規劃;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職業中介機構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和規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管理;指導全市基層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建設;擬訂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工作意見。
(五)錄用調配科
落實工作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人員選調派遣及內調人員安置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辦法並組織實施;根據增人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方案並組織實施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
(六)公務員管理科
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相關配套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職位分類實施辦法和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定辦法;組織實施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辦法;負責公務員日常登記、備案管理工作;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工作人員的手續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勵、懲戒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事項,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項;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擬訂全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規劃、制度和標準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七)軍轉安置科
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訂人員安置方案,推進全市軍轉安置政策的落實;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制度,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省、煙駐萊有關單位軍轉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協調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的安置工作;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企業軍轉幹部穩定工作。
(八)教育培訓與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掛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牌子)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辦法,指導全市在職職工技能培訓;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技工學校招生就業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監督實施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政策、辦法;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考核認定、考試的政策和辦法;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負責有關評審委員會的組建管理工作;負責推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的核准及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推薦、選拔和培養工作;負責學科帶頭人的推薦、選拔和培養管理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有突出貢獻專家的推薦申報和管理服務工作。
(九)勞動關係科
擬訂勞動關係調整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辦法,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建議和措施;發布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實施;發布職業(工種)工資指導價位;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組織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負責企業職工退休(退職)、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因病退休(退職)審批;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制度;擬訂企業接收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計畫;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
(十)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的審核工作;按有關規定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及工齡計算;按有關規定,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工作;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醫療保險科
擬訂全市醫療、生育、工傷保險規劃、辦法和標準;落實醫療、生育、工傷保險費率、費基及征繳政策;擬訂醫療、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實施辦法;擬訂工傷保險待遇落實辦法;擬訂醫療、生育、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擬訂醫療、生育、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的規範及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二)工傷科
擬訂全市工傷認定的具體實施辦法,負責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進行調查核實,並作出工傷認定;擬訂勞動鑑定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工傷認定、職業病認定、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承辦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辦法;落實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費基及征繳政策;擬訂基本養老金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實施辦法;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全市失業保險規定和辦法;擬訂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規定,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有關規定;按政策規定核准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發展規劃、辦法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辦法;擬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管理辦法,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政策和制度情況;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標準,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負責全市就業專項資金的監督工作。負責局系統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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