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蕪市國學研究會

萊蕪市國學研究會

萊蕪市國學研究會是由國家民政部門審核批准成立,由國學研究人員、國學愛好者及熱心支持國學研究的人士為主體,自願結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萊蕪市國學研究會由著名易學風水專家、書法家、文藝家李傳德先生擔任首任會長,弘揚推動國學(包括:儒學、佛學、道術、周易、風水、書法、篆刻、國畫、詩詞、楹聯、工藝、美術、戲曲、曲藝、武術、中醫理論等)文化發展。 以宣傳國學知識為基礎,理論結合實際為研究課題,樂觀向上,積極進取。使國學文化發揚光大。求真務實,不尚虛華,有批判的繼承。面向大眾,結識賢能智士,打造學術交流平台。古為今用,學以致用。去糟粕,取精華,為祖國文化事業的繁榮,社會建設發展,奉獻熱情和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萊蕪市國學研究會
  • 會長:李傳德
  • 成立時間:2014年12月
  • 宗旨:弘揚推廣國學文化與藝術
  •  性質: 學術性社會團體
  •  位置:山東省萊蕪市  
  • 組成成員:國學研究者、愛好者、支持者
  • 獨家網站:齊魯國學網
1 研究會簡介
2 研究會章程

  
萊蕪市國學研究會成立於2014年12月,是由國家民政部門審核批准成立,由國學研究人員、國學愛好者及熱心支持國學研究的人士為主體,自願結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萊蕪市國學研究會由萊蕪名士李嘉篤之孫李傳德先生擔任首任會長,弘揚推動國學(包括:儒學、佛學、道術、周易、風水、書法、篆刻、國畫、詩詞、楹聯、工藝、美術、戲曲、曲藝、武術、中醫理論等)文化發展。以宣傳國學知識為基礎,理論結合實際為研究課題,樂觀向上,積極進取。使國學文化發揚光大。求真務實,不尚虛華,有批判的繼承。面向大眾,結識賢能智士,打造學術交流平台。古為今用,學以致用。去糟粕,取精華,為祖國文化事業的繁榮,社會建設發展,奉獻熱情和力量。【1】
會長李傳德與當代著名書法家亓中越先生合影會長李傳德與當代著名書法家亓中越先生合影

  
萊蕪市國學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萊蕪市國學研究會。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市國學研究人員、國學愛好者及熱心支持國學研究的人士為主體,自願結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促進社會和諧,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挖掘、收集、整理和弘揚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國學瑰寶,使之服務於現實社會,並走向世界,為人類做出貢獻。並與社會各界,國內外朋友加強合作,增進友誼,為萊蕪的經濟和文化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團體的行業主管部門是:萊蕪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登記管理機關是:萊蕪市民政局。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地在山東省萊蕪市經濟開發區。
第二章業務範圍
李傳德會長書法“龍鳳”李傳德會長書法“龍鳳”
第六條: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一)弘揚、推廣國學文化。
(二)普及國學知識教育;
(三)舉辦國學學術會議,開展國學學術諮詢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專以上學歷,致力於國學研究,有一定造詣。
(二)在國學套用研究方面,有一定水平,堅持科學,反對迷信,為社會做出貢獻者。
(三)關心國學研究,並為本會提供實際支持的各界人士和單位。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受下列條例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中國著名書法家“萊邑草聖”亓中越書法作品中國著名書法家“萊邑草聖”亓中越書法作品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個人一律不準以萊蕪市國學研究會的名義自行其事或謀利,其行為無論情節輕重,或觸犯法律,皆與研究會無關,後果自負,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或相應處罰。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毎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會長助理,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在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毎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亦可委託他人代行上述職權;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上述職權也可委託他人代為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開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公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可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按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的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5年2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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