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蕪市個體私營企業協會

萊蕪市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是由全市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等自願組成的全市聯合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萊蕪市個體私營企業協會
  • 宗旨:宣傳執個體私營經濟的路線
  • 組成: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 享有權利:獨立社團法人的權利
機構簡介,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宣傳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職責,培育、引導、支持和促進個體私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奮鬥。本會是獨立的社團法人,享有獨立社團法人的權利,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萊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登記管理機關萊蕪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級協會組織接受上級協會組織的工作指導。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向廣大會員宣傳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開展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引導誠信經營、文明服務;
(二)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情況,向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有關部門反映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訴求,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議,最佳化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環境;
(三)依法維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理會員投訴,提供法律諮詢與服務;
(四)進行生產經營指導,促進創業就業,提供信息、人才、技術、投資融資、展覽展銷、職稱評定、智慧財產權等服務;組織招商引資、考察學習;開展培訓、諮詢、輔導;
(五)協助黨、團、工、婦等組織在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中建立組織、開展活動,協助黨委、政府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個體私營經濟進行管理;
(六)開展個體私營經濟的輿論宣傳和社會監督,向黨委、人大、政協推薦代表、委員;向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宣傳推介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先進典型、先進人物,開展先進會員命名表彰活動,推薦先進會員參加有利於會員發展的相關組織、活動,參與黨委政府相關部門組織的有關會員的稱號、榮譽推薦、評選工作,組織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開展社會公益活動,履行社會責任;
(七)開展對外交往,加強與境內外有關經濟組織的聯繫、交流與合作;
(八)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興辦福利事業,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九)承辦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十)開展其他有利於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工作。

協會章程

萊蕪市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章程
(2009年6月26日萊蕪市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第六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全稱萊蕪市個體私營企業協會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宣傳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職責,培育、引導、支持和促進個體私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奮鬥。
第四條本會是獨立的社團法人,享有獨立社團法人的權利,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萊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登記管理機關萊蕪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級協會組織接受上級協會組織的工作指導。
第五條 本會設在山東省萊蕪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向廣大會員宣傳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開展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引導誠信經營、文明服務;
(二)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情況,向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有關部門反映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訴求,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議,最佳化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環境;
(三)依法維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理會員投訴,提供法律諮詢與服務;
(四)進行生產經營指導,促進創業就業,提供信息、人才、技術、投資融資、展覽展銷、職稱評定、智慧財產權等服務;組織招商引資、考察學習;開展培訓、諮詢、輔導;
(五)協助黨、團、工、婦等組織在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中建立組織、開展活動,協助黨委、政府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個體私營經濟進行管理;
(六)開展個體私營經濟的輿論宣傳和社會監督,向黨委、人大、政協推薦代表、委員;向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宣傳推介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先進典型、先進人物,開展先進會員命名表彰活動,推薦先進會員參加有利於會員發展的相關組織、活動,參與黨委政府相關部門組織的有關會員的稱號、榮譽推薦、評選工作,組織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開展社會公益活動,履行社會責任;
(七)開展對外交往,加強與境內外有關經濟組織的聯繫、交流與合作;
(八)為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興辦福利事業,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九)承辦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十)開展其他有利於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行政區劃下級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會員同時也是上級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會員。
(一)團體會員
1.各區個體私營企業協會;
2.其他具有相同性質的社會團體。
(二)單位會員
1.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機的私營企業;
2.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合作社組織;
3.相關理論研究、專業或行業團體組織;
4.其他擁護本會章程,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
(三)個人會員
1.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機的個體工商戶;
2.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自然人投資人及從業者;
3.業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從事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的人士可以成為本會特邀個人會員;
4.本會團體、單位會員的領導機構成員;
5.其他擁護本會章程,申請加入本會的人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同意,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監督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對理事會成員,提出批評和撤換意見;
(四)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資金、信息、技術、人才、培訓、維權等項服務;
(五)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六)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協會興辦的福利;
(七)反映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恪守職業道德,熱心為會員和社會服務,支持社會公益事業;
(四)遵守社會秩序,維護本會榮譽和合法權益;
(五)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決定本會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討論會員提出的建議和提案;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工商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和監督;
(三)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對內部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進行管理;
(六)建立以人、財、物為重點的內部管理制度;
(七)研究制定本會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八)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九)接受國內外企業和友好人士對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的捐贈;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工商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工商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它有關重要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立專門辦事機構,在秘書長主持下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及其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秘書長有相應的經費開支權。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撥款或資助;
(三)有關部門、企業、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協會資產的利息。
第三十一條會費的開支使用,本著取之於會員,用之於會員的原則,主要用於:
(一)召開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表彰會及專業會議;
(二)協會為會員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辦公費、法律諮詢等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民政部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向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會員因遭受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產經營、生活困難者,經會員所在協會辦事機構批准,可酌情減免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工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工商局審查同意,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工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市工商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工商局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09年6月26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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