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拍賣行拍賣規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沒收走私捲菸的管理,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菸草拍賣行拍賣規則
  • 第一章:總  則
  • 第二章:拍賣標的
  • 第三章: 拍賣人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拍賣標的,第三章 拍賣人,第四章 委託人,第五章 競買人和買受人,第六章 拍賣程式,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沒收走私捲菸的管理,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設立菸草拍賣行(部)必須經國家菸草專賣局批准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合法手續。
第三條 拍賣活動應當遵守公開、公正、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對全國的菸草拍賣行實施監督管理。省級菸草專賣局對本轄區的菸草拍賣行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拍賣標的

第五條 拍賣標的是指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走私捲菸(由當地菸草部門收購或代銷的除外)。
第六條 拍賣沒收的走私捲菸,由沒收走私捲菸所在地的省級菸草專賣局指定本省菸草拍賣行拍賣。特殊情況需要異地拍賣的,由國家菸草專賣局指定的菸草拍賣行進行拍賣。
第七條 拍賣沒收的走私捲菸,必須有國家菸草專賣局的專門標識。

第三章 拍賣人

第八條 拍賣人是指依據本規則設立的從事菸草拍賣活動的拍賣行(部)。
第九條 拍賣人接受委託後,未經委託人同意,不得委託其他拍賣人拍賣。
第十條 拍賣人有權要求委託人說明拍賣標的來源和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拍賣人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拍賣活動,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
第十二條 拍賣成交後,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託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並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四章 委託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是指委託拍賣沒收走私捲菸的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
第十四條 委託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保留價應由委託人和拍賣人根據市場實際行情協商確定。如因委託人所定保留價過高造成拍 賣未成交的,按本規則第三十二條處理。
第十五條 拍賣成交後,委託人沒有或未能按時收回價款的,拍賣人和買受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六條 委託人的拍賣標的如有質量問題,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應退回拍賣標的的價款,造成買受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五章 競買人和買受人

第十七條 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並持有國家菸草專賣局核發的特種菸草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單位。
第十八條 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有關情況,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第十九條 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但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失去約束力。
第二十條 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第二十一條 買受人是指取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交納的佣金。再行拍賣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二十三條 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領受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第六章 拍賣程式

第二十四條 委託拍賣需向拍賣人提交下列證明檔案:
1.罰沒收據、處理決定書或委託拍賣書;
2.省級以上菸草質量檢測部門的證明;
3.拍賣標的詳盡資料;
4.其他有關證明檔案。
第二十五條 拍賣人對委託人進行審查後,雙方簽定《委託拍賣契約》。《委託拍賣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
1.委託人、拍賣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2.拍賣標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存放地;
3.委託人提出的保留價;
4.拍賣標的的交付時間、方式;
5.價款和拍賣手續費的支付方式、期限;
6.拍賣的時間、地點;
7.違約責任;
8.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
第二十六條 拍賣人應在拍賣之日的7日前發布公告。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布。
第二十七條 菸草拍賣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拍賣日期、地點;
2.拍賣標的的品種、規格、數量;
3.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競買人需向拍賣人提交下列檔案:
1.國家菸草專賣局核發的特種菸草經營企業許可證;
2.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
3.工作證和個人身份證;
4.其他有關證明檔案。
第二十九條 拍賣成交後,拍賣人與買受人應當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三十條 拍賣成交的沒收走私捲菸需要跨省運輸的,應當憑國家菸草專賣局簽發的準運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市、縣運輸的,由國家菸草專賣局授權省級菸草專賣局簽發準運證。
第三十一條 拍賣成交後,拍賣人可向委託人或買受人收取不超過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第三十二條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國家菸草專賣局。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菸草拍賣行拍賣規則(暫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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