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榮譽軍團勳章

菲律賓榮譽軍團勳章

菲律賓榮譽軍團勳章(Philippine Legion of Honor)由1947年7月3日第60號陸軍通告設立的,是菲律賓共和國三大高級榮譽中最古老的也是菲律賓的國防功績勳章。菲律賓總統無需國會同意即可授予個人的最高榮譽。

菲律賓榮譽軍團勳章由菲律賓總統頒發,也可以由國防部長代表總統授予。最初,菲律賓榮譽軍團勳章有四個等級。在2003年9月19日,菲律賓榮譽軍團勳章的等級擴大到6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菲律賓榮譽軍團勳章
  • 外文名:Philippine Legion of Honor 
授予標準,等級設定,

授予標準

菲律賓榮譽軍團勳章的獲得者可以是菲律賓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該勳章授予在軍事或國防事務中有功績的人員,或為維護菲律賓共和國的榮譽作出貢獻的人;授予在軍事、國防服務中或在公共服務中取得終身成就的平民;在軍隊中,也被授予在履行職責方面表現出色的人員。

等級設定

菲律賓榮譽軍團勳章等級設定及標準明細
等級
授予標準
首席指揮官級: Chief Commander
民事: 在公共服務中取得終身成就,但未能獲得奎松服務十字勳章,或前任或現任國家元首、政府首腦。
軍事: 國家元首、總理、政府首腦。
大指揮官級:Grand Commander
民事:對菲律賓軍事領域有實際影響的特殊貢獻,或外國王儲、副總統、參議院議長、眾議院議長、首席大法官或同等職務、外交部長或其他內閣級別的官員,大使、副國務卿、助理國務卿或其他與上述職位相似或等同的人員。
大軍官級:Grand Officer
民事:表彰對菲律賓共和國有益的模範功績,代辦、公使、公使銜參贊、領事總領事、執行主任或其他與上述職務相似或相當的人員。
指揮官級:Commander
民事:為菲律賓共和國做出突出貢獻,或大使館領事處的臨時代辦即參贊、一等秘書、總領事、個人級別高於二等秘書的領事官員、主任或其他與上述級別相似或等同的人員。
軍事:武裝部隊參謀長、武裝部隊副參謀長、主要軍種指揮官、參議院議長、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各部門部長。
軍官級:Officer
民事:為菲律賓共和國作出值得讚揚的功績,或第二秘書、領事、助理署長或其他與上述職位相似或等同的人員。
軍事:未能獲得傑出服役之星勳章的軍事人員。
成員級: Legionnaire
民事:對菲律賓共和國有益的功績;或三等秘書、副領事、隨員、首席助理或其他與上述級別相似或相當的人員。
軍事:軍事人員因有立功行為但未能取得軍官職銜,其立功又高于軍事功績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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