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國家開發銀行重組案

菲律賓國家開發銀行重組案是1986年菲律賓政府通過修改菲律賓開發銀行章程、改變其經營方針、實施財務重組,即重新組建菲律賓開發銀行的過程。菲律賓開發銀行作為政府銀行,在1986年以前在國家的經濟建設中發揮過重要作用,但至1986年,菲律賓開發銀行不良資產達50%以上,資不抵債,瀕臨破產。被世界銀行的一些官員當作世界上政策性銀行辦得失敗的一個典型。

菲律賓開發銀行經營不好的主要原因: 一是政府部門對銀行業務干預過多,菲律賓開發銀行缺乏自主經營權。政府官員,尤其是當時的總統馬科斯及其夫人寫條子、批項目、批貸款,菲律賓開發銀行必須遵命辦理。二是菲律賓開發銀行貸款本息回收情況很不好。許多企業(國有) 沒有還款意識,許多私營企業破產頻頻。三是菲律賓開發銀行內部管理混亂。四是貪污腐敗嚴重。1986年,當局對菲律賓開發銀行的處理提出了三個方案: ①菲律賓開發銀行與菲律賓國民銀行 (菲律賓最大國有商業銀行) 合併; ②宣布破產,關閉; ③修改章程,改變經營方針,重新組建。最終選擇了第三方案。國家簽署了《81號行政令》,同時頒發了 《41號管理令》,修改了菲律賓開發銀行章程,改組了領導層,重組了菲律賓開發銀行。根據修改後的章程和有關規定,菲律賓開發銀行改變了經營方針和方式,調整了任務、業務範圍和重點。菲律賓開發銀行的重組計畫除了經營方針和方式、組織結構和人員等重組外,主要進行了財務重組。
財務重組的措施包括: ①清理和移交債權債務。經清理,於1986年6月30日將菲律賓開發銀行的絕大部分資產和負債轉給國家,由財政部負責處理 (設立一個專門機構)。當時移交的資產約613. 5億比索,約占全部資產的87%,包括不良資產、政府證券、國際證券、公司股票和銀行股票等,其中不良資產約367. 1億比索,約占移交資產60% (約占全部資產53%)。移交的負債和其他有關賬款622.7億比索,約占全部負債的93%,包括外匯借款、本幣借款、政府存款和信託賬款等。②經清理後,淨資產25億比索,作為國家認股。③政府設立臨時貼補的專項基金20億比索,作為菲律賓開發銀行從1986~1989年期間處理剩餘不良資產的貼補。重組之後,菲律賓開發銀行發生了很大變化,經營狀況一年比一年好。股本利潤率1989年達18. 8%,1994年為35%,股東權益1994年增至115. 2億比索,除納稅外每年還向國家上交一定的利潤。菲律賓開發銀行在90年代初被政府改組委員會譽為 “最佳單位”,1993年成功地發行了1. 75億美元的歐洲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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