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化外僑學校法令

菲律賓化外僑學校法令,亦稱“菲律賓總統 176 號政令”。1973 年 4 月費迪南德·馬科斯總統簽發。主要規定(1)所有教育機構,除已由教會、慈善組織設立或今後可能由它們設立者外,只能由菲律賓公民占有其資本 60%的公司或社團擁有。已辦教育機構,至遲在 1976—1977 學年度開學時,在所有權方面應與上述公民屬性相一致。

(2)在菲一切已設立或今後將設立的教育機構,應由菲律賓公民支配和管理,其管理機關或委員會成員應限於菲律賓公民。(3)不得專為外僑設立教育機構,任何教育機構也不得開設專為外僑的課程;已設立的外僑學校和專為外僑開設的課程不得晚於 1973—1974 學年度中止。(4)任何學校所收外僑學生不得超過學生總數的 1/3,這一要求應在 1976—1977 學年度開學時實施。以上 4 項不適用於為外國外交人員和受其贍養者以及其他外國臨時居民設立的學校。根據該政令規定,1976 年全菲 154 所華文學校 95 %以上已實現菲化,納入菲律賓國民教育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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