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共和國憲法

菲律賓共和國憲法是指現行憲法。1986年10月12日制憲委員會通過,1987年2月經全民投票通過生效。共18章287條,規定主權屬於人民;奉行同一切國家和平、平等、公正、自由、合作與和睦相處的政策;文職政府無論何時都高于軍事當局。立法權屬於議會,但憲法明文規定保留給人民的除外。

行政權屬於總統,總統和副總統均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6年,總統不得連任,副總統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司法權屬於最髙法院和依法設立的下級法院。此外,曾分別於1935年5月14日和1973年1月制定過兩部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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