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政法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東政法大學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 所屬院校:華東政法大學
  • 目的:保障公民依法獲取學校信息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促進依法治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範,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信息,是指學校在開展辦學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製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學校設華東政法大學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為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機構。領導小組下設華東政法大學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華東政法大學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以下簡稱“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
第四條領導小組由校黨委書記和校長任組長;另設若干副組長,由相關校領導擔任;其他成員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成員工作調整的,由該成員所在部門分管領導或相應人員自然替補。
第五條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學校信息公開事宜;
(二)管理、協調、維護和更新學校公開的信息;
(三)統一受理、協調處理、統一答覆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四)組織編制《華東政法大學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指南”)、《華東政法大學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請領導小組批准;
(五)協調對擬公開的學校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六)組織學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內部評議;
(七)推進、監督學校各職能部門、院(系)、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各部門”)的信息公開工作;
(八)承擔與學校信息公開工作有關的其他職責。
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設在校長辦公室,由學校給予專項經費、辦公場所和其他辦公條件保障,並配備不少於一名專職人員。
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主任由校長辦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其他工作人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推薦、領導小組決定。
第六條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領導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主任或內勤負責本部門信息公開的具體工作,並負責與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聯絡。
各部門應當依據本細則,結合本部門實際,建立健全本部門信息公開制度和工作機制,並報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受理和處理對信息公開工作的投訴,對信息公開工作提出整改意見。
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設在學校監察室,主任由監察室主任兼任,副主任、其他工作人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推薦,領導小組決定。
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組織對學校和各部門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吸收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學校其他工作人員代表參加。
第八條學校建立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所有信息必須通過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後方可公開。
第九條信息公開工作堅持公正、公平、便民、法治原則,做到程式規範、公開的信息內容準確。
信息公開工作應當依法處理好保障公眾知情權同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學校利益、尊重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之間的關係。
第十條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學校安全穩定。
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和各部門發現不利於校園和社會穩定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開的內容與範圍
第十一條學校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屬性;主動公開的信息的客群範圍分為校內客群和社會客群。各部門應當在製作信息時或者獲取信息後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和客群範圍。難以確定信息的公開屬性、客群範圍的,應當附具疑點、分歧,報送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處理。確定信息屬於不予公開或者向校內客群公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學校下列信息予以主動公開:
(一)學校章程、現行的規章制度、歷史沿革、學校定位、辦學規模、辦學指導思想、辦學特色、發展目標、校訓、校風、校園環境風貌、著名學者介紹、校級領導班子成員簡介及分工、學校聯繫方式等;
(二)學校各職能部門、院系部所的設定、職責及辦公地點、聯繫方式;
(三)學校辦學基本條件、教職工數及構成情況、專科、本科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學生數及分專業統計情況,各學年校歷;
(四)專業設定與調整、學科建設、重點學科名稱及介紹、教學課程設定;
(五)各類學生的招生政策、招生資格及有關考生資格、招生計畫、錄取信息、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處理結果,招生考試投訴電話、投訴信箱、辦理地址和郵編
(六)考試規程、紀律,學籍管理規定,評優、評先、專升本、推薦免試研究生,學生獎學金和助學金的發放、學費減免、學生貸款、勤工助學等幫困助學情況,推薦優秀學生入黨選拔條件及培養過程;
(七)學校收費項目、標準、依據等,儀器設備、器材、醫療器械、藥品、圖書的採購情況,物資設備採購招投標過程中的有關信息和招投標的結果,重大基本建設與維修工程的方案、招投標、進展情況、工程驗收等;
(八)學校學生食堂主副食品供應、學生食堂飯菜價格專項補貼、社會餐飲企業食品衛生管理等工作,學校少數民族學生後勤保障、學生住宿管理、大學生安全教育;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主動公開的其他事項;
(十)領導小組決定需要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通過編制《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細化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主動公開信息的範圍,並根據需要及時建議更新。
依本條主動公開信息的報送核准程式,由領導小組另行制定《華東政法大學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流程》予以規定。
對已主動公開的信息進行更新或者更正的,按照本細則第八條和本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保密審查和核准。
第十三條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但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校園穩定的信息;
(四)經上級主管部門、保密行政部門確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五)尚處於討論、研究、審議或者審查過程中,如果公開明顯將引起混亂、不公或者妨礙管理目的實現的信息;
(六)在學校教學、科研活動中產生的屬於教師、科研人員或者學校的智慧財產權,一旦公開將導致智慧財產權嚴重受損或者學校對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的信息,但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七)在學校為一方當事人時,根據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定,應當保密的契約本身的內容和相互提供的與訂立、履行契約有關的信息,以及在不公開審理的仲裁案件中作出的裁決書和雙方交換的證據材料,但各方當事人均書面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八)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條不屬於本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規定的信息,屬於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第十五條各部門在執行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前提下,除了參照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主動公開本部門的信息外,還應當對有權客群公開本部門的崗位設定、崗位職責、辦事視窗、受理條件、辦事流程、辦事時限、意見和建議的接收渠道、意見和建議的答覆時限等。
第三章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六條學校對於主動公開的信息,採取符合其特點的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學校入口網站及相關網站;
(二)學校年鑑、會議紀要、簡報等;
(三)學生手冊、教師手冊等檔案彙編;
(四)校內外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
(五)信息公告欄、電子顯示屏、觸控螢幕等;
(六)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七)教代會、學代會、聽證會等會議;
(八)其他便於有權客群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方式。
各部門參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公開本部門信息,但採用前款第(一)、(四)、(六)項方式公開本部門信息的,應當事先獲得學校黨委宣傳部批准。
第十七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本細則第十二條所列信息,應當在其被製作或者獲取後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的內容發生變更的,公開部門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學校及各部門的決策事項需要徵求教師、學生和學校或者本部門其他工作人員意見的,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不少於10個工作日。學校其他規範性檔案規定了更長的徵求意見時間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教學、學習、科研、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採用書面形式向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申請獲取信息。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申請人向學校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對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和處理,由領導小組另行制定《華東政法大學處理信息公開申請工作流程》予以規定。
各部門不得以學校或者其自身的名義,擅自受理、答覆申請人向學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第四章信息公開保密審查
第十九條本章所稱保密審查,是指對信息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不予公開情形的審核認定。
第二十條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是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組成部分。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直接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學校信息在形成時和公開前,應當進行相應的保密審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時的同步保密審查;
(二)主動公開信息前的保密審查;
(三)依申請提供信息的保密審查。
第二十二條學校所有信息均需通過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後方可公開。
信息發布的保密審查分級進行:
(一)各部門通常業務中的信息,由各部門自行審查;
(二)重要信息由各部門初步審查後,須報經學校黨委宣傳部複審;
(三)對於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經各部門初步審查後,由學校黨委辦公室進行專門審查,再報學校黨委宣傳部審核。
待定密的學校信息在未確定為不屬國家秘密前,不得公開。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應當對已定密的信息定期進行梳理。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教育部、國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所規定的解密條件的,應當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內解密。
解密後的學校信息可以公開,但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十四條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程式為:
(一)各部門對於通常業務中的信息,應當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初步審查認為信息屬於主動公開的,應當迅速予以公開;
(二)各部門對於擬公開的重要信息,應當在信息生成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報學校黨委宣傳部核准。對核准公開的信息,報送部門在核准後的48小時內予以公開;
(三)擬公開的重要信息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的,在報送學校黨委宣傳部核准公開前,應當先行報送學校黨委辦公室進行專門審查。
第二十五條對於報送核准公開的信息,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認為可能錯誤的,應當直接轉請學校黨委辦公室進行專門審查。學校黨委辦公室因此進行的專門審查,適用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程式。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在進行本章規定的保密審查工作中,應當注意傾聽學校相關師生員工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邀請學校相關師生員工共同研究和討論。但是對於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規定進行。
學校師生員工認為未予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主動公開的,可以向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書面提出主動公開該項信息的申請。申請應當以實名提出並說明應當主動公開的理由。審查認為該項信息不屬於應當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學校的部門年度考核和幹部崗位責任考核內容。信息公開實施情況是評價各部門及其領導幹部年度工作業績的指標。此項考核結果,由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報經領導小組確認後,在學校網站的信息公開專欄和監察室的網站上同時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對各部門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範圍包括:
(一)提交本部門信息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的情況;
(二)網站建設情況;
(三)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和程式是否符合本細則的規定;
(四)與信息公開內容相關的檔案、資料的整理情況;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
(六)執行本細則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學校或者部門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的規定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舉報;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應當及時處理,並以適當方式向實名舉報人告知處理結果。
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舉報人的身份信息。
第三十條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定期聘請教師、學生和其他有關人員對各部門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並及時將評議結果在學校網站的信息公開專欄予以公布。
未經評議人書面同意,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可以據以推測評議人評議意見的有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應當自覺接受學校師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開通意見反饋渠道,及時了解服務對象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反映,對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積極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反饋或者公布。
第三十二條學校每年9月底前編制並公布上一學年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於每年10月底前報送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教育部。各部門每年7月底前編制、公布並向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和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報送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學校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情況;
(二)不予公開情況;
(三)依申請公開情況;
(四)依申請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五)因信息公開被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六)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部門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上一款第(一)、(二)、(六)、(七)項內容。
第三十三條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開監督辦公室對責任人和責任部門的主管領導進行談話提醒並要求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由領導小組予以通報批評:
(一)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
(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六)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
(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上述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致使學校對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或者導致學校被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或者教育部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的,或者行為人構成犯罪,被國家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均屬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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