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寧縣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由華寧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寧縣集貿市場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華寧縣
- 發布機構:華寧縣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華寧縣集貿市場的規劃、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是指經依法登記註冊,由市場經營服務機構開辦經營,由若干經營者、消費者入場集中進行商品交易的場所。
出租櫃檯10個(含)以上的超市、商場等商品集中交易場所納入集貿市場進行管理。
第三條集貿市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市場運作、標準建設、規範經營的原則。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鼓勵、支持發展各類集貿市場,保護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及其相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以及本辦法規定負責集貿市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寧州街道辦、各鄉鎮按照管理區域,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區、村(居)委會加強對集貿市場周邊區域的管理;
(二)負責督促有關部門落實集貿市場社會治安、消防、衛生、食品安全監督等工作;
第八條 工業商貿和科技信息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華寧縣商業網點規劃》《華寧縣農貿市場布局規劃》指導和督促市場開辦主體按照《標準化菜市場設定與管理規範》建設農貿市場;
(二)出具市場符合商業網點規劃的認可證明,履行集貿市場建設管理的其他相關職責。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集貿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查處市場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二)負責對集貿市場開辦經營者和入場經營者的註冊登記管理,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
(三)負責集貿市場交易商品質量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受理消費者投(申)訴,依法查處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五)監督集貿市場(開辦)經營單位履行對市場經營服務區域劃分、環境衛生、車輛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服務工作,依法查處其違法行為;
(六)對新建、改建、擴建集貿市場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提出審查意見。監督市場(開辦)經營單位按要求設定擺放或懸掛經營者證照、招牌廣告、制度公示及提供公平交易監督場所等設施,依法查處其違法行為。
第十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二)負責督促建設單位按照設計規範和集貿市場配建要求規範建設。
(三)負責審查商業網點規劃和集貿市場專項規劃是否符合城市規劃,依據批准的專項規劃和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四)配合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違反集貿市場規劃建設的行為進行查處。
(一)參與集貿市場專項規劃的審查和建設用地選址,負責集貿市場建設項目用地報批;
(二)參與集貿市場建設竣工驗收,負責對集貿市場項目用地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擅自改變集貿市場土地用途等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監督查處集貿市場建設過程中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行為;
(二)負責查處集貿市場周邊占道經營、亂擺攤點等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一)負責集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經營者健全落實安全保衛措施,依法查處擾亂市場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消防部門負責集貿市場建設項目的消防審查和驗收,依法對集貿市場實施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發展改革局、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畜牧、衛生、食品藥品監督、林業、文化、環保、稅務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集貿市場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郵政、通訊、金融、保險等部門,應當為集貿市場建設和發展提供服務。
第三章 集貿市場規劃
第十五條集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工業商貿和科技信息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工商等部門編制,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嚴格執行集貿市場專項規劃。確需對規划進行修改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集貿市場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社區、村委會或者居住小區為基本單元,一般1至3萬人規劃一個集貿市場,服務半徑為500至800米,並與《華寧縣城區商業網點規劃》銜接;
(二)服務區域內每千人按120至15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設計;
(三)按每100平方米建築面積配置1個機動車位和1個非機動車位的標準和其他技術規範要求規劃配置停車場(不含於經營面積中);
(四)農貿市場需設定與交易相適應的農產品自銷區;
(五)超市、商場型農貿市場,其經營農副產品的面積不得少於超市、商場建築面積的60%;
(六)其他相關規範及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集貿市場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農貿市場的,應當按照《標準化菜市場設定與管理規範》進行建設和升級改造。
專項規劃中明確舊城改造區域或者新建小區必須設定集貿市場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集貿市場。
第十九條 建成使用的集貿市場及規劃確定的市場建設用地、設施不得擅自拆遷、侵占和改變用途。因城市改造或者其他原因確需拆除或者改變市場用途的,應當由建設單位擬定還建方案,並經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集貿市場開辦
第二十一條辦理市場經營服務機構註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開辦市場的批准檔案;
(二)市場建設規劃審批檔案;
(三)市場開辦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或者使用證明,市場平面圖;
(五)市場投資者身份證明、經營服務機構負責人任用及身份證明;
(六)開辦標準化農貿市場的應當提交標準化菜市場設定驗收合格證明;
(七)聯合開辦市場的應當提交聯辦協定書;
(八)登記管理機關規定登記註冊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六章 集貿市場經營服務機構管理
第二十三條 集貿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經營者入場經營、食品安全、商品質量、智慧財產權保護、交易秩序,環境衛生、車輛停放、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四條 集貿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做好市場內的服務區域劃分,並用醒目標示牌進行區域線路標示。設立活禽交易區域的應當與其他區域相隔離。
農貿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單獨設立供農民交易自產農副產品的區域。
第二十五條集貿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成立專門的市場環境衛生管理辦公室(或小組),聘用足夠的環境衛生管理和保潔人員,確保入場經營者商品擺放上台入店,不漫灘占道,確保市場垃圾日清不外露,確保下水道排水暢通,確保市場環境衛生。
第二十六條集貿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開闢專門場所停放車輛並做好車輛管理,確保市場交易區域內車輛有序停放。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做好市場消防安全管理,確保通道暢通。應當按消防部門的要求配置足夠的滅火器、消防栓等消防器材並保障能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條集貿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設定單獨的市場公平交易監督場所,配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計量器具供交易者免費覆核。有條件的農貿市場還應設定農產品質量檢測室,對入場農產品進行質量監測。
第二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集貿市場,集貿市場經營服務機構應當設定擺放或懸掛經營者證照、招牌廣告、制度公示、市場宣傳等設施。
第三十條鼓勵和支持集貿市場經營服務機構組建集貿市場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
第七章 入場經營者管理
第三十二條進入集貿市場的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國家有關市場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誠實守信、文明經營、公平交易;
(三)自覺遵守市場經營管理的各項制度措施,配合市場經營服務機構做好商品質量、食品安全、消費糾紛、物業和日常經營管理等工作;
(四)自覺搞好店(攤)內部衛生及門前“三包”;
(五)配備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防蠅防塵等設施。
第三十三條有固定門店(攤位)的經營者,應當在門店(攤位)明顯位置懸掛《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的商品,還應當懸掛《經營許可證》。經營食品、藥品、餐飲等特殊行業的經營從業人員還須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第三十四條經營食品、藥品、農資及10類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產品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進貨索證索票、收貨查驗、購銷台帳登記等商品質量進貨查驗把關管理制度。
經營馳名、著名商標商品,無公害、綠色或有機產品,家畜、家禽及其製品等的,應當出示相關認證證書、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或標誌。
第八章 集貿市場交易管理
(一)走私販私物品;
(二)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
(三)反動、淫穢、封建迷信的出版物、音像製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四)有毒、有害、腐敗變質、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藥品,病死、毒死的動物及其製品;
(五)偽劣的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以及過期的其他商品;
(六)註冊商標標識及印有註冊商標標識的包裝物;
(七)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不準交易的文物;
(八)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物品。
(二)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三)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和銷售不足量商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